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当庭宣判要求即审即判,使审与判都公开化,减少了以往开庭后当事人试图从各个方面影响法官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将整个判决过程直接置于当事人的监督之下,当事人能及时获悉判决的结果,排除了司法不公在实践上的可能性,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随着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当庭宣判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但审判实践中,基层法院当庭宣判率仍然很低。雁峰法院经过调研后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当事人法律运用能力弱,阻碍当庭宣判的实现。一些当事人“信权不信法”的观念仍然存在,一些当事人文化层次比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答辩也不注重举证,只是寄希望于法官像古代的包青天一样明察事实,或者答辩事实不清、举证意识不强,导致法官开庭审理时当庭查不清事实,划不清是非,使法官根本无法当庭宣判。 二是部分法官业务能力不强,对当庭宣判心有余而力不足。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在庭审中能准确快速认定所查明的案件事实,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对法理的充分阐述,法官必须在庭审时间内认定案件事实并适用法律。它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修养、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精湛的审判业务能力。一些法官业务素质不高,当庭认证、当庭评理能力不强,不能从原、被告在法庭上所出示的证据中寻找证据的焦点,不能从所列证据的表象中去发掘其本质,不能在当庭评理时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由于一些法官缺乏庭审实力,只好以定期宣判代替当庭宣判。法官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审判风险居高不下,法官对当庭宣判过于谨慎。当庭宣判既需要司法智慧,也需要司法情操,更需要司法勇气。一些法官认为审理案件后当庭宣判,没有什么好处,稍有不慎,任何瑕疵都会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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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2-10-12 23:43:34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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