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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擅自更改楼顶公共设施构成侵权行为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10-12浏览:2609下载276次收藏

开发商擅自更改楼顶公共设施构成侵权行为


  案情:
  原告杜某等三十户购房人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侵犯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称原告等三十户购房人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被告某小区a栋房屋,房屋交付后被告在临近a栋房屋的裙楼屋顶上建设了网球场一块供全体业主使用,后因开发商将此裙楼卖给他人作为酒店使用就将并将网球场拆除并加高屋顶改造成厨房,此后a栋业主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开发商侵犯其权利要求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被告辩称,业主委员会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且当时对争议屋顶所有权并没有约定,应当归开发商所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争议:

  此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个,第一原告是否适格,第二争议楼顶没有约定所有权归属问题。对此案曾争议焦点存在不同看法:就此案第一个问题来看,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原告适格此网球场是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只是涉及部分业主也就是a栋业主的利益,业主委员会物权向法院起诉。就第二个问题看,一种意见认为,房屋出卖人在出卖房屋中并没有明确提出要建网球场的意思表示,且在购房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此裙楼屋顶所有权应当归开发商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楼顶应当属于全体业主所共有,开发商无权处分,应当责令拆除屋顶恢复原状。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有权就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案中诉争的网球场涉及全体业主利益,原告适格,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本案诉争的某小区a栋房屋裙楼屋顶在原规划中并没有改造成房屋,也没有包括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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