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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栏目:自查报告发布:2012-09-21浏览:2777下载231次收藏

商业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自治区联社转发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为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我联社对贯彻落实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客户信息相关业务的内控制度、技术防范措施和员工培训教育等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途径合法合规。我行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转发各基层网点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使基层网点业务操作人员能按要求收集、使用、披露客户个人金融信息,杜绝个人金融信息外泄和滥用。
二、建立了客户信息保护相关内控制度。为确保客户个人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我行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了《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处罚办法》,以规范全县查询网点受理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业务操作,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安全合法。
三、严格执行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内控制度。我联社将《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处罚办法》以文件形式下发各网点,并将其编入《内蒙古托克托农村商业银行管理制度汇编》发给各部门、各网点,要求各部门、各网点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明确业务发展部为个人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个人征信系统工作的开展。个人信用报告查询必须由客户出具《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书》,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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