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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研究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08-17浏览:2968下载226次收藏

完善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的研究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但随着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的时常发生,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深入思考成为了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为进一步创新食品监管体制机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食品安全,我局对现行食品安全管理机制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一些措施建议。  

一、我省食品监管体制机制现状  

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食品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积极探索统筹城乡食品监管的新路子,创造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食品监管运行机制方面,监管职能部门探索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如食品源头治理上,实施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在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上,实施了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召回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在综合监管方面,食品监管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食品监管机制不健全。  

部分地方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落实不够到位,缺乏有效的问责机制。各个监管部门履职情况如何,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考核和问责机制。由于追偿机制不够健全,对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处罚较轻,企业违法成本低,致使部分企业铤而走险,做出不法行为。  

(二)食品安全技术标准不统一。  

“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环节多,标准不一,造成监管效率低、协调难度大。制标部门多,缺乏统一标准,不同标准对同一产品的界限值规定不一致,国标、地标、行标、企标并存,形成的衔接点多,监管整体效率不高。同时,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和检验技术待完善。  

(三)食品监管执法力度不够。  

食品监管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执法为民的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和领域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对食品监管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清醒的看到,我们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一些影响执法的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有效的解决,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依法行政观念有待进一步提高。一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口头上讲依法行政,办事时却依旧按照“潜规则”行事,运用法律解决问题、严格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观念差,二是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规范。三是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和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宽,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有待改进。  

(四)食品专项打假不彻底。  

虽然食品专项打假斗争已经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一些地方假冒伪劣食品问题仍然存在,非法生产经营食品问题依然严重,顶风作案的现象时有发生。  

(五)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这种事后的应急处理方式已经不能及时控制原因日趋复杂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不能满足公众对政府高效处理此等事故的期望,更可能发生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以及信息沟通的迟缓与不力。建立并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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