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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2-06-13浏览:2102下载160次收藏

1  基本要求   

1.1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1.2  油田改制企业、被授权使用胜利油田形象标识的企业以及承包商参照本规定执行。在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所辖区域内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按油田内部事故来对待,油田对业主单位进行处理与考核。  

1.3  事故分类。本规定所指的事故包括: 人身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民用气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井喷事故、食物中毒、质量事故。  

事故分类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1.4  事故分级。参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中的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结合油田实际,将油田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管理层次分别划分事故等级。  

 1.4.1   根据油田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将事故依次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4.1 .1  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2  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3  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4  一般事故。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至10人以上轻伤, 或者1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1 .5  轻微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下轻伤至2人以上轻伤, 或者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4.2   按管理层次,将油田安全事故依次划分为三个级别。每个级别所称的“以上”包括其本身,“以下”不包括本身。  

 1.4.2 .1  一般事故以上的为集团公司级事故。  

 1.4.2 .2  轻微事故为油田级事故。  

 1.4.2 .3  轻微事故以下的为二级单位级事故。  

2  分工与职责   

2.1  油田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归档等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油田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2.1.1   按照《关于成立胜利油田hse委员会的通知》规定,油田hse委员会及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油田安全事故的管理。  

 2.1.2   安全环保处对油田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人身伤亡事故、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民用气事故、职业危害事故的管理。   

 2.1.3   滨海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火灾事故的管理。每月月底将本月发生的火灾事故情况书面报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对于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接到报警后要同时报告油田hse委员会办公室。  

 2.1.4   设备管理处负责设备事故的管理。   

 2.1.5   生产管理部、石油工程管理处、基建处、勘探处、开发处、采油工程处、销售事业部负责所辖专业发生的生产事故的管理。   

 2.1.6   卫生管理中心负责职业病的诊疗与救治、食物中毒事故的管理,参与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  

 2.1.7   石油工程管理处、采油工程处负责所辖专业发生的井喷事故的管理。   

 2.1.8   技术监督处负责质量事故的管理。  

 2.1.9   经营管理部负责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2.1.10   局党委组织部、劳动工资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所辖业务内的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治疗、康复、工作调整。  

 2.1.11   党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的新闻发布工作。  

 2.1.12   局纪委、监察处、工会委员会、劳动工资处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业务管理范围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考核和管理。  

2.2  承包商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油田业主单位应对承包商的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上报备案。  

2.3  二级单位安全环保科是本单位安全事故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与相关科室职责应参照油田制定。  

3  安全事故管理内容及程序  

3.1  安全事故管理主要包括事故报告、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事故处理、事故汇报、事故统计、事故档案等内容。  

3.2  事故(工伤)报告与现场处置  

 3.2.1   发生轻微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二级单位应在1小时内用简明文字报告到油田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报。  

 3.2.2   油田接到报告后,对于发生的一般及以上事故,由安全环保处按规定上报。  

 3.2.3   二级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8小时内,从“油田hse网络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胜利油田事故快报”(见附件1)。  

油田应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填写“中国石化事故快报”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2.4   事故单位应及时组织工伤申报工作。  

 3.2.4 .1  自事故发生后连续1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申请表》报安全环保处。因交通、失踪、因工外出发生事故以及受到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工伤认定申请表》的,申请时限最长不超三十日。  

 3.2.4 .2  未及时填报“胜利油田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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