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所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xx司法所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10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于2010年2月11日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区矫正工作暂行规定》,这标志着我区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探索和实践。从实践情况看,我区社区矫正符合刑罚文明化、人道化、轻缓化的发展趋势,是我国刑罚改革和刑罚执行与时俱进的表现,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行和试点工作的深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的推行,已经在法理及实践层面上逐渐暴露出许多缺陷,甚至矛盾,现就我城镇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实践活动情况做如下调研,供同仁参考。
一、我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于2011年3月8日开始由公安机关将其承担的刑罚执行考察工作任务陆续向我司法所“移交”而逐步开展。截止2011年12月20日,共有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53人,其中,有期徒刑宣告缓刑51人,,假释1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53名矫正对象遍布全镇7个社区,年龄最大的59岁,最小的18岁,犯罪涉及罪名17个,其中故伤害11人,强奸1人,盗窃16人,诈骗2人,贪污受贿1人,交通肇事9人,非法持有枪支1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1人,敲诈勒索1人,寻衅滋事1人、妨碍公务1人,聚众斗殴2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1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1人,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1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人,贩卖毒品1人;
二、当前我镇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本次调研我们是本着实事求是、不遮不掩的原则,奇台城镇司法所通过深入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本所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强烈,踊跃承担和积极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热情高昂,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条件下,以毫不推诿和无所畏惧的精神姿态,勇敢而坚定地接受“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任务,迈出了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步,从而为我镇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作为我镇的社区矫正工作在这样一个刚起步在摸索的阶段,就难免出现或存在一些不容忽视且必须正视的制肘问题。
1、司法所的现状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任务要求难以适应。一是在编人员数量少。随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进一步贯彻,非监禁刑罚措施的适用将更为普遍,社区矫正工作任重道远,不容乐观。但在编工作人员总数仅有3人,势单力薄。公安派出所在管这项工作时的人力是两个派出所几 十人,且装备精良, 从“监管”工作实践来看,要求司法所在现有人力条件下全面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实感有些力不从心。二是物质技术装备差。
2、对非监禁刑的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司法所承担此项工作缺乏法理和政策依据,也无法保证矫正措施的实施到位,对于不配合矫正的对象,由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缺少法理权威,又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性措施,矫正执行出现困难。而一旦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工作责任的主要考核对象则是基层司法所,司法所工作人员自身都难保,这种执法主体不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不利于对非监禁刑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
3、矫正流于形式,无法实现矫正教育和监管。现行矫正制度包括了电话报到、思想汇报、谈话教育、学习培训、公益劳动、请销假制度等,基本涵盖了社区矫正的工作内容,但在具体实施中却受到各种因素制约。由于社区矫正无经费、人力资源严重缺乏,社区矫正开
司法所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本文2012-05-11 12:20:52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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