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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实施意见

栏目:经验信息发布:2012-05-08浏览:2259下载177次收藏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区计生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薛人口组字[2011]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镇设有立新和西苑两个居委会,薛城经济园区所在地,单位和企业类型越来越多,职工就业变动频繁,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难以有效落实;城区人户分离和空挂户人员不断增多,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加强,门难进、人难见、脸难看、信息难掌握的问题日益突出;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需求日趋个性化、多样化,而当前的城市计划生育网络队伍、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能适应群众多层次的计划生育需求。因此,进一步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既是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内容,更是加强城市社会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迫切要求。  

    二、积极构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格局  

    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全面融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社区建设管理的全局,以强化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为切入点,积极构建“党委政府领导、部门齐抓共管、单位尽职尽责、城乡合作联动、群众积极参与、社区综合服务”的新格局,进一步完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工作机制,推动全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平稳、有序地开展。  

    (一)搭建社区综合服务平台,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主动融入。把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之中,实行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综合决策、分类实施、整体推进、全面发展。  

    1、建立健全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网络。一是各社区至少设一名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主任,每月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居委会书记的80%;按照住宅、街面、市场分布情况,将社区住户分割成若干责任片(即若干网格),落实“网格管理、以房管人、信息共享、服务经常”的社区管理模式,按照每300户大小组成一个计生管理网格(片),每一个网格设有1名居委会工作人员主管,每2-3栋楼选1名楼(院)长,负责网格内每栋楼、每条街、每座房的居民家庭户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及时查访、搜集网格内房屋变动、户籍变化、人员流动、计生信息等情况,建立网格责任人工作日志,通过入户收集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对网格内的居民开展多元化、个性化、经常化的服务。二是实行一岗多责,落实楼(院)长的职责和待遇,按照一岗多责或交叉任职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每月不低于100元钱或同等价值的物资奖励)。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协会会员和计划生育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2、加强和完善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阵地建设。调整规范社区现有办公、服务、活动用房。所有社区要达到“三室两栏一厅一校一机”的标准。“三室”即社区办公室、人口计生办公室(协会办公室)、人口计生服务室,“两栏”即宣传栏、公开栏,“一厅”即社区综合服务大厅,“一校”即人口学校(会员之家),“一机”即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专用微机(社区户况显示、流动人口平台)。    3、强化分类管理、规范日常服务。按照基层基础规范年建设活动的要求,对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根据其工作单位、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平时查体等情况实行分类管理:第一类,夫妻一方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落实长效节育措施人员;第二类,正常运转的企业职工或放环且按时参加查体的人员;第三类,非正常运转企业职工、无固定工作和已放环但不能按时查体的人员;第四类,未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和长期不见面人员。对第一、二类育龄职工由单位负责管理服务,居住地社区监督;对第三、四类育龄人员,由社区兜底管理服务。楼(院)长对前两类人员要关注其搬出现象,及时交接,杜绝漏管,后两类人员是管理服务重点,要求专职主任、片长、楼(院)长每月至少一次上门随访,密切注意其搬入、搬出、婚、孕、育等动向,跟踪服务。楼(院)长对连续两个月访查不到的人员,及时告知片长、专职主任,专职主任及时与其原工作单位或户籍地联系,实行跟踪访查。对单位建设的宿舍,由单位派人管理,接受属地居委会领导及业务部门的指导,按照城市社区“四化”工作机制(全貌划片数字化、户况显示动态化、准租准住合同化、联合服务经常化)要求,重点负责小区内的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日常管理服务。小区物业、社区民警、计生专职、楼院长应当每月初联合入户采集信息,分别归档,在综合管理服务中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二)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主体,全面强化属地和单位职责落实。按照国家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制要求,将驻在本辖区的各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群众(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单位”)以及生活在本辖区内的具有我国国籍(现役军人除外)的育龄人员等全部纳入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范围,并对辖区内所有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定期指导、检查和监督。  

    1、落实镇责任。与辖区内的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协议书》,并对辖区单位落实督促、指导、考核和奖惩。  

    2、落实单位责任。单位要按照《责任书》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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