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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对罪犯生活卫生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作用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2-04-22浏览:2515下载183次收藏

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对罪犯生活卫生工作法制化的重要作用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同时也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机构,这种“双重身份”的特点,决定了实现监狱管理工作法制化必须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罪犯生活卫生工作,更是与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只有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对其实施更有针对性、及时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和调整功能,才有可能使其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运行。
一、罪犯生活卫生法制化需要地方性法规给予调整
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告诉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离不开地方自治和地方立法的补充、创造和完善。虽然《监狱法》已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仅此是不够的,需要充分发挥地方自主性,针对当地监狱管理事务进行立法加以补充规范管理,才能有效地保证《监狱法》的全面实施,罪犯生活卫生法制化亦是如此。
(一)监狱机关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需要地方性法规予以补充规范。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以来监狱系统的许多同志,脑子里只有牢固的“监狱机关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概念,而“监狱机关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机构”的概念却十分淡薄,因此对于监狱法制化与地方性法规的关系和需求也就存在着差距,不仅使监狱法制建设存在某些方面的空挡,而且造成了监狱法制体系的不完整、不配套。罪犯生活卫生工作存在的种种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正是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紧密配套和有力补充所致。为此,在研究实现罪犯生活卫生法制化的时候,我们应该全面研究监狱机关身份的“双重性”特点及其对法律法规的需求,确立需要地方性法规予以补充规范的理念,使我们解决问题的指导思想真正与“法理”规定相吻合。
(二)罪犯生活费列由当地财政保障,需要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罪犯生活经费是罪犯生活的根本保障。《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罪犯改造的所需经费”,并将罪犯的生活费与监狱人民警察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和罪犯改造经费等,一并列入国家预算,建立了国家财政保障的法律体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动教养工作的通知》(1995)进一步明确规定:“罪犯、劳动教养人员生活费,根据司法部与财政部制定的实物量标准计算生活费总额,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对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所需口粮,由粮食部门保证粮源和供应主渠道。”从而确立了“罪犯生活费根据司法部与财政部规定的实物量计算总额列入当地财政保障”的制度。但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毕竟还只是执行法律的依据和前提条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 还需要地方性法规从当地情况出发作出具体规范,才有可能将法律的规定落实到位而变为现实。
(三)罪犯卫生防疫、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需要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监狱法》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目前,我国监狱基本设有专门的规范性的监狱医院,原有的大多都是条件简陋、基础设施落后、医疗设备陈旧、专业人才匮乏、公共卫生服务质量滞后的小医院,离监狱工作人员、家属以及罪犯的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差距甚远。特别是在当今社会“看病难”、“看病贵”严重存在、罪犯的卫生保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的情况下,要切实保障罪犯的卫生基本权利,就必须依赖于地方性法规针对新的问题,对地方医疗部门作出新的规范,确保法律关于“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的规定得到有效实施,才能真正体现出罪犯卫生保健法制化的内在要求。
二、当前实现罪犯生活卫生工作法制化需要地方性法规发挥四种功绝
(一)需要发挥地方特色的针对性功能。地方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是地方立法的意义所在,也是衡量地方性法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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