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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责任追究

栏目:心得体会发布:2012-04-19浏览:2964下载224次收藏

同志们:
    按照会议安排,我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角度,就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纪律要求讲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在工作中参考。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
    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带头执行和自觉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既是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尽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对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基本的纪律要求。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在2000年下发的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意见》中明确要求:“全体共产党员、干部要模范带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共产党员、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意见》精神,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计生委制定下发了《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口委制定出台了《关于干部提拔作用中做好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都对党员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违法违纪超生问题的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市委、市政府也先后制定了相应的加强管理的措施办法。各级党委、政府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坚定不移、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这些文件规定,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派出(驻)机构要继续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纳入廉政教育内容,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和职工学习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站在执行政策的最前沿,用党性原则约束自己的生育行为。要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计生委《关于共产党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开展专项清查,做到处理到位、不打折扣,不搞变通。在这次清理清查中,对2002年3月19日以前违反生育政策、但已按规定处理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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