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治疗期间工资收入未实际减少,应否赔偿误工费?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受害人治疗期间工资收入未实际减少,
应否赔偿误工费?
河南省陕县司法局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
案例简介:
某日早上,受害人霍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搭乘某县公交公司所有的一路公交车上班途中,因司机紧急刹车致霍某摔倒受伤,霍某住院治疗2个月。出院后根据医院建议休息3个月。某县公交公司及时赔偿了霍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用,但以霍某住院及休息期间某公司没有扣发霍某工资,霍某未实际遭受误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霍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公交公司赔偿5个月的误工费。
分析:
对于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霍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
受害人治疗期间工资收入未实际减少,应否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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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2-04-10 06:02:24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071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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