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受害人治疗期间工资收入未实际减少,应否赔偿误工费?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2-04-10浏览:2882下载197次收藏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受害人治疗期间工资收入未实际减少,  

应否赔偿误工费?  

      河南省陕县司法局  河南陕州律师事务所  曹红星  

案例简介:  

某日早上,受害人霍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搭乘某县公交公司所有的一路公交车上班途中,因司机紧急刹车致霍某摔倒受伤,霍某住院治疗2个月。出院后根据医院建议休息3个月。某县公交公司及时赔偿了霍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用,但以霍某住院及休息期间某公司没有扣发霍某工资,霍某未实际遭受误工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霍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县公交公司赔偿5个月的误工费。  

分析:  

对于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霍某的诉讼请求不应当支持,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受害人治疗期间工资收入未实际减少,应否赔偿误工费?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