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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2-03-11浏览:2589下载255次收藏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  

(2012年3月3日)  

   

为认真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省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意见》(省综治委[2 011]7号)精神,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建立健全社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全面形成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两加一推”主基调和“强基础、兴产业、抓增长、促稳定、保民生”为发展思路。整合各种资金,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区)、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的工作目标,为建设实业**、活力**、满意**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力量,统筹解决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要求,强化组织协调,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三)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坚持“调解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解。  

(五)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主要举措   

(一)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规范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参与的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负责贯彻上级有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针政策、执行调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评办法;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分流、处理、督办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县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等工作,主持研究处理、组织协调全县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对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和与此相关联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听证对话;开展相关的理论研究,加强调解业务培训,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新举措;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委政法委报告社会稳定工作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全县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  

(二)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要进一步规范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主体,纪检、综治、信访、国土、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与的乡镇综治工作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统一受理、调处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办法进行疏导化解;及时调处有关部门移交的各类矛盾纠纷,召集相关部门调处涉及多部门或重大疑难的矛盾纠纷,分流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各类矛盾纠纷;指导、督促本乡镇企事业单位、职能部门、村(社区)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定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协调处置各类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中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受理范围、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及时、妥善处置因矛盾纠纷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各企事业单位、县直各部门也要进一步规范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建立本单位、本部门综治工作室,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区)、企业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要按照群防群治组织,规范建立综治工作站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负责辖区信访维稳和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开展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处置和上报辖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和调处辖区或单位内部的矛盾纠纷、信访案件和突发性事件。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完善预警排查机制。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下大力气抓好信息网络建设,把信息网络延伸到村(社区)、厂矿、企业,保证信息网络的畅通和高效运转。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切实做好决策预防、苗头预防、个案预防三个重要环节的预警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敏感时期实行2 4小时值班和“零报告”制度。  

(五)完善定期排查机制。实行县、乡(镇)、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三级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矛盾纠纷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执行村(社区)每周、乡(镇)和系统每半月,县每月排查制度。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面上排查与内部排查有机结合,坚持重点时期开展集中排查,及时了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掌握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把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作为排查的重点,注意掌握新的利益群体因互相攀比可能形成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和隐患,不断增加矛盾纠纷排查的覆盖面,做到不留死角。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时进行梳理归类,逐项登记,逐级上报。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提前介入,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和方案,妥善处置,及时化解。  

(六)完善联合调处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协调,严格落实责任制,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凡发生在乡镇范围内的矛盾纠纷,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解决;发生在单位、系统内的矛盾纠纷,由单位、系统负责解决;省、市垂直管理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所在地党委、政府积极配合;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由上级党委、政府组织或指定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能,分解落实任务,以事定责、人随案走,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充分发挥综合优势。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县、乡(镇)和相关部门组织专项治理,对重点人、重点事、重点单位明确包案领导、明确部门和人员负责,限时进行集中排查调处,确保不发生影响稳定的。  

(七)完善分级调处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三级调解工作制度,村(社区)主要以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为主,做到不漏人、不漏事,信息灵敏,摸排准确,报告及时。乡(镇)主要以调处化解为主,对一般性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化解,确保不出乡镇和单位,对调处困难或涉及面广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县委、政府和调解组织主要以矛盾纠纷终结为主,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抓紧研究决策,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期终结。对涉及人员多、领域广、情况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进行“联动联调”,采取信访事项听证、复查复核等多种办法,实行终结处理。  

(八)完善“三调”衔接机制。按照“整合资源、整体联动”的要求,通过移送式、进驻式、派驻式等形式,不断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衔接配合和相互融合的机制,健全完善“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访调对接”等衔接机制。加快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机制建设,调解成员之间以及成员与其他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调解的优势。在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设立劳动关系、环境污染、征地拆迁、企业改制、物业管理等矛盾纠纷的专职调解小组或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进一步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建立交通事故赔偿人民调解工作室,深入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工作。  

(九)完善个案补贴机制。坚持利益导向优先,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个案补贴机制,实行一案一补。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每调处一起纠纷,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把矛盾纠纷调处补助按照涉案人数,纠纷性质,调处难度分档次补贴,按照由易到难、多调多补,凭调处记录和调解协议书给予兑现,切实解决各级调解员的工作经费和误工补贴,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形成调解员主动参与调解,依法调解,科学调解的工作格局。  

(十)完善风险评估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稳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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