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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常见问题探析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03-04浏览:2076下载300次收藏

公文在各级各类国家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包括政党、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都有着广泛的用途和特定的功能效用,是公务活动中重要的工具之一。行政机关公文,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是行政机关对外联系的形象。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机关公文各要素进行了规范。但在平时工作中,笔者发现当前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仍存在着一些不准确、不规范之处,而且某些问题明显带有普遍性。现结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和工作实际,针对当前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进行探析,旨在抛砖引玉,供各位同仁在日常工作中参考。  

一、公文格式常见问题  

(一)发文字号不规范  

《格式》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居中排布。而上行文的发文字号规范则是在横线上居左排列,左空一字,但这一点往往被忽略;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应使用六角括号“〔〕”,而部分单位经常用方括号“[]”,如“渝高执××文[2011]×号”,正确的应为“渝高执××文〔2011〕×号”。  

(二)签发人标注不规范  

标注签发人主要是用于上报公文,如请示等。一是左右空格不规范,《格式》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上报公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1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有些行政机关公文没有严格按照此规定,多空少空,或者不空的现象比较突出。二是“签发人”的字体字号不规范,“签发人”及“签发人姓名”均采用仿宋字的较多,而《格式》则要求“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后用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楷体字标识签发人姓名。三是文种制作不规范,有的行政机关公文把上行文当成平行文或者下行文来处理,根本就没有标注“签发人”。  

(三)标题不规范  

公文标题最常见的有五种错误,一是文种重复。《办法》规定,行政机关公文标题的文种部分,必须与国家规定的13个文种一致。除转发、批转某机关的公文必须使用“通知”作载体外,如果公文标题中同时使用两个文种则属于文种重复。例如《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中,用“通知”来印发“意见”,造成文种重复。标题正确写法应该是《关于高速公路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二是缺少文种。例如《转发市交委关于同意××××××的批复》,标题中的“批复”是市交委批复件的文种,转发市交委的批复应当用“通知”,正确的写法应该是《转发市交委关于同意××××××批复的通知》。三是介词连用。例如《关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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