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纪委监察局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经验材料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纪委十二届五次全会、市纪委二届四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廉政阳光工程”建设,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实现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挤占、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等违法违纪行为。2009年,xx县纪委监察局对征收社会抚养费进行了制度创新,构建了阳光征收机制。
一、构建背景
以制度创新为重点,深入推进试点改革和源头防腐工作是构建惩防体系、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我们紧紧围绕县情,认真调研,发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过程存在一些侵害群众利益、导致腐败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认识不到位。部分乡镇领导错误地认为征收到的社会抚养费就是乡镇政府自己的钱,收多收少、征收标准高与低,如何使用都是乡镇政府的事,存在“钱反正自己个人没拿没有问题”的思想。
2、标准不统一。目前社会抚养费由县人口计生委委托乡镇代征,各乡镇征收标准不一,刚性不足,征收主体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存在一些“关系案”和“人情案”,同一标准的实际征收差距较大,造成被征对象的等待观望心理,影响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到位率。少数乡镇为提高征收到位率,降低征收标准,甚至与征收对象讨价还价,严重影响了政策法律的严肃性。
3、方式不恰当。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大部分是村民和流动人口。一些乡镇不是根据实际情况征缴社会抚养费,而是年初下达征收任务,以村或工作片为单位,由片长负责征收。存在瞒报、漏报违法生育数及收支不实现象,导致挤占、挪用社会抚养费时有发生。
4、票据不规范。部分乡镇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没有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甚至使用白条,违反了财经纪律。
5、开支不合理。社会抚养费只能用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等利益导向机制支出,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取消农业税后,乡镇财政收入大大减少,财政支出捉襟见肘,日常运转靠转移支付维持,少数乡镇存在挪用社会抚养费的现象,用社会抚养费弥补日常经费不足,甚至滥发奖金补贴等,擅自扩大开支范围。
6、征收不公开。部分乡镇征收使用社会抚养费不公开,透明度欠缺。由于社会抚养费经济数目相对大额,执行手段严厉,而政策的弹性大,因此存在“权力寻租”空间,有随意罚款和收费的可能存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征收处罚不到位,使通过征收社会抚养费来遏制违法生育的目的没有真正实现。这样的处罚力度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之规定相距甚远。更严重的是,使社会抚养费征管领域中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遏止,极易滋生腐败,导致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本委局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时,把建立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机制,确定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市纪委监察局对构建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机制高度重视,在市纪委二届四次全会上强调此项工作为市纪委今年在我县开展的试点工作。
二、基本做法
(一)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1、开展调研,制订方案。委局领导对开展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工作高度重视,多次与各乡镇党委、县直有关单位领导协调,为阳光征收工作奠定了良好的领导基础。同时明确了一名副书记负责此项工作,抽调了专人开展调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初步实施方案后,组织乡镇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计生对象户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经过数易其稿,形成了以人为本的《xx县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工作方案》和《xx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送审稿,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后下发执行。
2、加强领导,保障实施。一是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成立了以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县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相关单位和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协调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二是建立工作运行机制。抽调县人民法院4名法警和县人口计生委4名干部组建xx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设立办公场所,配备执法专车,解决工作经费,为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同时成立由县纪委监察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监督领导小组,强化对社会抚养费征管的监督,为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提供纪律保障。
3、明确责任,严格考核。相关部门积极发挥作用,综合施治,形成“党政牵头、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依法征管”的整体格局。各乡镇对违法生育当事人及时进行立案,开展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由县征管办作出送达征收决定;当事人收到决定书后,在规定时限内按标准一次性主动缴纳的,由乡镇及时收缴。县人口计生委作为社会抚养费征收部门对违反政策生育对象,及时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对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对象,依法按程序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县人民法院对计生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有关社会抚养费案件,由县征管办法警做到依法受理,快速判决,及时执行,各乡镇和县人口计生委执法人员积极配合,合力办案,确保非诉执行案件取得实效。公安部门充分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对干扰阻碍甚至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违法行为快查快处,严厉打击;在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时,严格核查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生育节育措施落实等内容的计划生育证明。检察机关对影响社会抚养费征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积极依法起诉,使违法者及时受到法律的制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工作中的降低征收标准,乱收费、搭车收费及贪污、挪用、截留等违纪违法行为。财政、审计部门加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审计监督工作,对不按规定使用社会抚养费的坚决查处,确保社会抚养费足额征收、合理使用。此外,从完善各乡镇和相关部门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入手,把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作为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以增强相关部门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形成执法合力。
(二)规范管理,依法行政,建立征收机制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建立了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机制,理顺了征缴关系,规范了征管行为。
1、明确主体,统一标准。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全县社会抚养费征收权限收归县人口计生委,县人口计生委每年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确定城镇居民和农民计划外社会抚养费征收统一标准,并明确规定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有困难的对象,必须由县人口计生委批准分期缴纳,由征收对象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审核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审批,且第一次缴纳不得少于40%,杜绝按难度分档次,按亲疏搞照顾等不公平做法。县内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由户籍地和居住地乡镇派人共同征收,征收通知书由户籍地乡镇下达,征收到位的社会抚养费按5:5的比例在乡镇之间进行分配。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随时在县政府网站计生专页、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上公开,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2、规范程序,统一文书。县人口计生委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必须认真执行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征收决定、送达征收决定、执行等法定程序,坚决做到依法办事,自觉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收程序,统一执法文书,为避免社会抚养费被截留、挪用,采取由县人口计生委统一管理社会抚养费票据,各乡镇凭社会抚养费银行交款单统一到县人口计生委开据票据。同时,实行有奖
县纪委监察局社会抚养费阳光征收经验材料
本文2012-03-04 09:50:39发表“经验信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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