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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2-02-18浏览:2033下载184次收藏

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扎实推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作,保障城市居民战时就近就地掩蔽,减少人员伤亡,提高地面建筑平时抗灾能力,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中央、中央军委、西南战区、省军区、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我区属国家级重点防空城市。在总体规划范围(包括经济开发区)的城区和近郊区新建、扩建、改建民用建筑:包括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中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等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依法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降低防空地下室等级标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可以不建,但必须按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1、采用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宜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二、修建标准
    1、10层(含10层)以上或者基础开挖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建筑,按照地面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10层以下并且基础开挖深度不足3米的建筑,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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