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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2-02-18浏览:2781下载163次收藏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楚政办通〔2011〕191号),不断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农村稳定、经济发展、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继续完善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统筹解决患大病农民的高额医疗费用,解决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二是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商业保险参与的原则;三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实施内容及步骤

(一)实施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已参加新农合并以家庭为单位缴纳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缴费时间、标准及程序: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的缴费时间与新农合筹资同步,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均能参加大病补充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每人每年缴费20元,所收缴资金统一使用“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以下简称“缴款收据”)。

(三)赔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内发生住院,在新农合规定的病种、诊疗项目及用药目录内发生的医药费用,新农合减免后个人自付部分累计超过2500元的,超过部分按照40%的赔付比例由大病补充保险支付。每人每年由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6万元。

(四)统筹办法: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县、乡(镇)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收缴参保资金,县合管中心统一缴州财政专户管理,全州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赔付比例。

(五)理赔服务:在州第一人民医院及州中医院住院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即时结报后,达到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理赔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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