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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三性与药品案件调查取证之庶见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01-29浏览:2117下载128次收藏

 

内江市中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范剑平

从证据学角度看,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其基本属性有三个,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从《行政处罚法》规定中可以看出它包括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笔录等7大类。针对证据的“三性”,笔者结合多年在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实践,谈谈在对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违法违规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一点体会。

证据的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作为证明案件实事的证据,应该是对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实事的客观反映和真实描述。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而这些事实可能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文书,也可能表现为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但无论是物品文书还是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都应该是对事实的真实反映。现场检查是掌握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事实的第一手资料,做好《现场检查笔录》是关键。

《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第十五条规定,《现场检查笔录》是药监执法人员对涉嫌违法违规活动的现场及相关证物进行实地检查,或者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所做的文字记录,这就要求我们现场检查时做到:一是《现场检查笔录》应记录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记录应当全面、准确、客观。二是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有对现场拍照、录像、调取证物的,应当同时记录现场拍照、录像、调取证物等内容,对证物还要注明名称、数量、所在位置、状态和标记等,以使《现场检查笔录》与现场拍照、录像、调取的物证互为印证,互为补充构成证据链。三是现场检查时,如对现场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对此加以记录。四是记录顺序应与检查工作的顺序一致,边检查边记录。五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记录。六是一案有多个现场或同一现场多次检查的,不能只综合制作一份笔录,而应分别制作。七是《现场检查笔录》应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必要时须盖指纹。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注明其他人以证明。八是现场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拒不到场的,可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一至二人见证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

只有客观真实的反应出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案件事实的情况,一切从实际出发,严格违法违规的事实真相,才能使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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