膏类制品混乱 亟待加强管理
内江市资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兴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经常发现药品经营企业“外用药品区”或 “外用药品柜”,陈列、存放有大量“膏药”。经辩别,却发现它们有着不同类别的“批准文号”,包装、说明书上标示的表示“用途”的用语各不相同。但是,他们又有一个十分显著的共同点,都是以药品与适宜的材料制成供皮肤贴、敷、涂产生作用的。经营者习惯上称之为“膏药”。包括药品制剂中的贴膏剂、膏药、软膏剂和与之类似的用品,称“膏类制品”。
在药品中,属于“膏类制剂”的有橡胶膏剂、巴布膏剂、贴剂、膏药、软膏等,是一个比较大的药品类别,种类较多,在临床应用上十分广泛,也是消费者购买得比较多的外用药。在此,仅就非药品“膏类制品”的现状作一介绍。
一、现状
在药品流通领域,非药品“膏类制品”销售数量较大,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一)按医疗器械类批准生产的“膏类制品”。
1.“膏类制品”类医疗器械几乎都含有药材或药材提取物,基本上是通过药物的药理作用达到预防、治疗疾病的目的。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第四条的规定,“含药”医疗器械为iii类医疗器械。而目前市场上流通的“膏类制品”类医疗器械,尚未发现按iii类注册的,却有按i类获得注册,绝大多数则是按ii类医疗器械取得产品注册证。现需有明文规定按药品批准,仍有的地方按医疗器械批准的。
2.使用同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系列产品。例如,标示山东某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远红外骨痛舒贴膏”,使用同一个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号,分别有“风湿关节炎专用”、“跌打损伤专用”等多个系列产品,其【结构及性状】、【适用范围】又各不相同。
3.包装、说明书不规范、统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印制及表述。例如,同为贵州省批准注册的“膏类制品”二类医疗器械,在表述组成时,有“主要结构”、“主要成份”和“结构性状”等;表述作用时,有“产品用途”、“产品性能”、“功能”等。
4.在外包装上使用“外用药品”标志,擅自增加表示药品剂型的“贴剂”、“巴布剂”等,易与药品混淆,甚至直接标明功能、主治。例如,某“疼痛立消巴布剂”,在包装上标明【功能】活血行气、消积散结、通络止痛;【主治】风湿及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引起的疼痛及功能活动受限等病症。
5.以医疗器械之明,行药品之实。某“筋骨疾痛消”,在外包装上,不仅将产品注册证号改为批准文号,宣传“对骨质增生等
膏类制品混乱 亟待加强管理
本文2012-01-29 11:12:29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03894.html
- 2025 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考卷一.pdf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