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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等非药品按药品宣传的查处探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01-29浏览:2136下载216次收藏

内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维平 刘定昆

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越发重视生活质量,重视自身保健,各种功能的保健食品大量上市。其中一些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现象,此举迷惑了部分消费者特别是广大中老年患者,如果将保健食品当药品来治疗疾病,轻者延误病情,重者危及生命。由于保健食品监管具有特殊性,现就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如何查处谈一点看法。

一、保健食品和药品的区别

(一)概念的不同。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四)项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第二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二)批准文号和审批部门不同。保健食品的原审批机关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国产)和“卫食健进字(4位年份代码)第××××号”(进口)两种。从2003年6月12日起,卫生部停止受理新的保健食品申报,移交由国家食品药监局统一审批。200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监局正式受理保健食品申报,保健食品标识方式为“国食健字g+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和“国食健字j+四位年份代码+四位顺序号”。其中“g”代表国产,“j”代表进口,至此,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标识方式也固定在了“国食健字”的格式上,它的审批部门为国家和省级食品药监局。

(三)审批要求不同。每个药品都有一个唯一的批准文号,需要国家食品药监部门和药品评审专家严格审评,符合要求方可批准,这期间需要做大量的产品质量稳定性考察、药效实验、病理实验、毒副安全实验及临床实验,因而费用昂贵、时间周期较长;与药品审批相比,保健食品的审批则相对容易得多,要求低得多,资金需求也小得多。

(四)广告内容不同。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疗效果、功能主治。

二、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表现形式

保健食品按药品宣传的形式主要有:在电视和宣传单上多数有表示功效或治疗效果的表述,有的还有“药到病除”、“保证治愈”、“无效退款”、“治愈率达到××以上”、“有效率达××”等表述,或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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