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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广告监管中的尴尬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01-29浏览:2931下载208次收藏

内江市资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郑晓宁

近年来,违法药品广告大有泛滥之势,特别是市县两级通过各种媒体进行的违法药品广告,由于多方面原因,更是达到肆无忌惮、铺天盖地的地步,严重欺骗和误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用药,轻者耽误患者的治疗时间,重者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损害。而药品广告又是公众获取药品信息、选择使用药品的重要途径之一,违法药品广告已成为群众的切肤之痛,老百姓对广告药品投诉较多,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甚至认为药品监管部门没尽职尽责,状告药监局在药品广告监管中行政不作为,极大地损害了药品监管形象。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在药品广告监管中处于一种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境地。

一、违法药品广告存在现状

(一)违法药品广告发布渠道、形式的多样性。一是在地方电视台多频道全天候轮番刊播,二是请人大量散发宣传资料,三是在药店、医疗机构张贴宣传画。违规药品广告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如夸大疗效、篡改或使用过期广告批准文号、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患者现身说药、专家或主持人以“讲座”及“求医问药”等形式发布药品广告。

(二)销售方式的灵活性和得利各方的利益一致性。发布违法广告的这类药品,多在县城、乡镇繁华地段的药店以租柜的形式代卖,一般多买多送(买5盒送1盒等形式),药店提成或收取租柜费,在播广告的时候播出经营地址,一方面带来了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提高了药店的知名度,再有就是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并不确定。而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药品经营企业和刊播广告的新闻媒体却利益相辅相成,利益链相当完整。

(三)违法广告药品针对性强,无限夸大疗效。这类广告大多为抗风湿类、胃炎、哮喘、皮肤病、糖尿病、男性疾病系列的药品,大多是治疗慢性疾病且具有普遍性,针对的对象多为老年且体弱多病的人群,医疗用药知识缺乏。服药期需要一个或几个疗程,药品的价格也较贵,大多数患者因为服用时间长或经济原因没有坚持服用。这类药到底有没有其宣传的效果也不可而知,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很多。

(四)违法药品经营的隐蔽性。发布违法广告的药品大部分是一些药品经营商(人们常称的药贩子)从厂家手中取得地区销售代理权,然后违规发布药品广告,再把药品铺到药店,直接迈开批发经营公司这个中间环节,药监局来检查时都能够提供厂家的销售清单(手工或电脑)或者发票,也能够提供厂家的合法经营资质、委托书等。但是,往往看见的数量不多,经营的隐蔽性强,进一步查处困难。

违法药品广告泛滥,与其隐蔽性强、各利益方相互打掩护,使之不易查处。又特别是近年,一些消杀品、食准字食品、卫健字等保健品也大行其道,在电视媒体大肆宣传疗效,但在产品本身上却找不到其违法的证据,群众的鉴别能力有限,不明情况以为是药品。因此,消费纠纷多,基本都按药品投诉,使监管部门感受到十分尴尬。

二、基层监管部门药品广告监管现状

(一)基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业务素质不高。广告监管人员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药品广告,不能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比如说什么是药品、药品的批准文号形式、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区别,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是否合法等,从而导致对相关的涉药法律、法规运用不准确,对违法药品广告不能及时发现及制止。

(二)存在有大批消费群体,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者甚多,大多是老人带着孩子在家,医药信息不畅通,生病就诊不方便,容易受不法广告的蛊惑,特别是专家、教授及患者的现身说药,更容易让文化水平偏低的人信服,给违法药品广告以广大的市场空间,致使违法药品广告监测线索减少,药品广告监管宣传效果减弱。

(三)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大。违规违法药品广告的获利空间极大,风险成本太小,是导致违法药品广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药商与刊播广告的媒体“合作”,通过伪造低价假合同,对付工商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广告监督机关在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同时,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工商部门按照做过手脚的合同进行处罚,罚款还不足广告费真实收入的十分之一。这样,处罚不到位,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四)违法药品广告的审查不到位。根据广告法,广告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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