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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2-01-29浏览:2979下载255次收藏

威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刘汉文

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和幅度内,对具体违法行为处理的自由决定权,由于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各地经济发展也不平衡,因此,在具体执法行为中,国家法律法规一般都给予了行政执法部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药品监管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普遍存在且会经常发生。自由裁量权又是一把“双刃剑”,在行政执法中既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有不可规避的隐患,正确行驶自由裁量权,能促使执法主体灵活机动地因时间、事由、后果做出恰如其分的行政处罚,提高执法效率,维护执法尊严和政府形象。滥用行政执法权会导致执法不公,滋生腐败,影响执法尊严和队伍形象,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重的会引起行政诉讼案及社会的不稳定。因此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执法中就显得非常重要。威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局10多年以来,没有发生一起行政复议案、行政诉讼案,且在内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比中,连续7年获得全市唯一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在威远整个药品行业中,没有发生任何一起执法纠纷,促进了威远医药经济多年来保持20%以上的增长速度,解决下岗富裕人员上千人。除了我们在市局和威远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下,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扎实工作外,我们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在正确使用自由裁量权方面做了一些探讨。为了进一步的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笔者作如下探讨。

一、自由裁量权使用不当的基本表现

1、同责不同罚。理论上讲,在同一时期,同样的违法事实、情节,后果或者相对人同样的认错态度,处理上就应该是同样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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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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