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客包装(加工)中药饮片如何处理
资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陈兴国
案情 2011年4月,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某中药饮片厂2010年12月的部分中药饮片“药品批生产记录”不完整,仅有损耗和包装记录。经查,该批中药饮片系x药业公司经营部委托该中药饮片厂加工、包装的。该局以“某中药饮片厂涉嫌未经批准接受委托生产药品”为由立案调查。
事实 经立案调查,查明了以下事实:
一、2010年11月,x药业公司经营部从某地中药材市场购进了部分散装中药饮片,共计35个品种约4000kg。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散装中药饮片加大了打击力度,无法在市场上流通,x药业公司经营部便与某某中药饮片厂签订了《委托加工中药饮片协议》,要求将该批中药饮片筛选处理后,使用某某中药饮片厂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约定,如果产品出现“水份、灰份、包装”等问题由某某中药饮片厂负责,其余质量问题由x药业公司经营部负责,某某中药饮片厂收加工、包装费5000.00元。
二、该批中药饮片,有国家标准的26种,无国家标准的9种,已全部交付x药业公司经营部。按x药业公司经营部的销售价格计算,有国家标准的药品货值金额26500.00元,已售出部分取得收入22200.00元;无国家标准的药品货值金额16300.00元,已售出部分取得收入12100.00元。标识生产单位为该中药饮片厂,生产日期为包装日期,生产批号同生产日期。
三、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x药业公司经营部对有国家标准的7个、无国家标准的3个药品进行了抽样送检。分别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或s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检验,10个品种全部合格。
分歧 案件合议时,某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于本案的处理,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认为,该批中药饮片的所有权“至始至终”都未发生改变,中药饮片厂取得了《药品生产许可证》,是药品生产企业,加工、包装中药饮片也是药品生产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生产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只不过标识生产单位不是委托方而已。该事实属于“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应当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代客包装(加工)中药饮片如何处理
本文2012-01-29 11:11:47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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