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集中核算制与会计监督问题的探索
会计集中核算制是会计委派制的基本模式之一,是指在基层的区、县成立财务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委派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资金结算和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会计委派管理形式。
一、会计集中核算制的会计监督状况及存在问题
1.各核算单位内部监督薄弱。大多核算单位只设立一名报账会计,来负责单位日常的财务收支,并进行报账、记账。有的单位报账会计既要负责领购、管理及核销各种票据,又要负责收款、开具票据及解缴。不相容岗位没有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管理难度加大。集中核算前的会计,人在本单位里,因而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知情度较高,要么亲自参与过,要么多少有所耳闻,报销业务如果存在造假,会计人员一般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集中核算后,会计人员已脱离核算单位,因而不能很好地把握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对经费列支的真实性审核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3.财政监督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通过集中核算,财政监督职能从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由事后的处罚变为事前的控制、预防,大大强化了财政监督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根据“三不变”原则,预算及预算调整由核算单位编制,具体专项的使用范畴会计中心仅靠专项名称做出判断与把关,并不能保证各专项经费的完全正确使用。
4.会计集中核算后的收入状况。由于收支透明度增加,有些核算单位为资金支配自由,部分收入不入账,有些核算单位则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下降。如此状况,将导致财政性收入游离账外,逃避财政监督。
5.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固定资产,其会计核算与实物管理相脱节,导致对财产物资的监管力度有限。有的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量大,客观上很难对各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控制。再加上有的核算单位忽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其采购、验收、使用制度,账、卡、物核算制度,调出、调入、处置制度,相关责任赔偿及追究制度等不健全。有的报账会计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没有及时报送会计核算中心入账。所有这些,都容易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强化会计集中核算制下的会计监督机制的对策及措施
1.各核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首先,各核算单位负责人必须提高执行财经法纪法规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其次,要配备相关人员负责票据管理等工作,确保不相容职务互相分离,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务收支要公开、透明,欢迎并接受群众监督;最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核算单位负责人及报账会计的培训,适时对单位财务管理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建议,提高单位负责人和报账会计对会计监督的认识,从而预防发生错误和弊端,做到防患于未然,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与完整。
2.会计核算中心与各核算单位问题责任的划分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原则,明确界定会计核算中心与各核算单位在财务收支方面的责任,以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者责任的划分及划分依据如下:各核算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多样,除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外,还有向上级申请的专项拨款、补助收入,以及行政事业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这些资金来源等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会计核算中心不能清楚判断。所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财务收入的合规合法性由各核算单位负责。至于会计事项核算的正确与否,则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而财务支出的合规合法性以及相关票据的真伪由二者共同负责。只有明确了责任,出现问题时双方才不会互相推委;只有了明确责任,双方才会更加严于律己,以杜绝虚假经济业务的发生。
3.财政监督不可松懈。首先,财政部门应联系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统一、有效、合理的开支范围和费用报销标准,进一步规范各核算单位的财务,以便于审核和控制,实现有效的监督职能。比如业务招待费,可采取明确部分具有共性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如实行与公用经费比例挂钩),再结合特殊事项特殊处理。而对超比例、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则实行严格审核。其次,建议对专项资金实行“单位确认、据实列报、单独核算、专款结算”的办法,不但有效防范了专款不能专用行为的发生,也充分考虑了各单位向上级争取资金的真实意图和需要,同时还有效化解了会计集中核算过程中的财政风险。财政相关部门也应采取实地抽查、定期汇报等办法继续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
4.在财政收入方面,应继续清理整顿各核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大对设立小金库、账外账、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平时,核算中心仅凭报账会计报送的缴款回单、收费票据入账是远远不够的,这样不能保证所有收费都已开具票据,都已上解缴存。核算中心应当根据各核算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建立收费档案,适时追踪,发现其收入骤然减少就要查明原因,让核算单位作出合理说明。还有,财政部门要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来提高核算单位对财政收入组织的积极性。
5.各核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与核算中心进行账物核对。各核算单位可采用计算机软件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如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卡片登记簿、卡片变动登记簿等,健全固定资产领用、报废和清查盘点制度等。报账会计要及时将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报送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账务处理,还要定期将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余额与单位财产保管员进行对账,落实财产清查,定期摸清家底,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核算中心也要督促各核算单位加强财产物资管理,防止单位实物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脱节,做到账实相符,可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最后,会计集中核算还要注意与财政其他方面改革相协调、相配合。只有这样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加大会计监督力度,会计集中核算制才能更加顺利发展,为国库集中支付制的实施构筑一个更加广阔的工作平台。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西山多种经营管理局 刘丽慧
一、会计集中核算制的会计监督状况及存在问题
1.各核算单位内部监督薄弱。大多核算单位只设立一名报账会计,来负责单位日常的财务收支,并进行报账、记账。有的单位报账会计既要负责领购、管理及核销各种票据,又要负责收款、开具票据及解缴。不相容岗位没有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会计核算中心的监督管理难度加大。集中核算前的会计,人在本单位里,因而对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知情度较高,要么亲自参与过,要么多少有所耳闻,报销业务如果存在造假,会计人员一般能在第一时间发现;集中核算后,会计人员已脱离核算单位,因而不能很好地把握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对经费列支的真实性审核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3.财政监督体系还需进一步完善。通过集中核算,财政监督职能从事后监督变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监督,由事后的处罚变为事前的控制、预防,大大强化了财政监督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根据“三不变”原则,预算及预算调整由核算单位编制,具体专项的使用范畴会计中心仅靠专项名称做出判断与把关,并不能保证各专项经费的完全正确使用。
4.会计集中核算后的收入状况。由于收支透明度增加,有些核算单位为资金支配自由,部分收入不入账,有些核算单位则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下降。如此状况,将导致财政性收入游离账外,逃避财政监督。
5.会计集中核算后的固定资产,其会计核算与实物管理相脱节,导致对财产物资的监管力度有限。有的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业务量大,客观上很难对各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控制。再加上有的核算单位忽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其采购、验收、使用制度,账、卡、物核算制度,调出、调入、处置制度,相关责任赔偿及追究制度等不健全。有的报账会计对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没有及时报送会计核算中心入账。所有这些,都容易造成固定资产账实不符,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强化会计集中核算制下的会计监督机制的对策及措施
1.各核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首先,各核算单位负责人必须提高执行财经法纪法规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其次,要配备相关人员负责票据管理等工作,确保不相容职务互相分离,确保不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财务收支要公开、透明,欢迎并接受群众监督;最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核算单位负责人及报账会计的培训,适时对单位财务管理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建议,提高单位负责人和报账会计对会计监督的认识,从而预防发生错误和弊端,做到防患于未然,以保证会计记录的真实与完整。
2.会计核算中心与各核算单位问题责任的划分要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原则,明确界定会计核算中心与各核算单位在财务收支方面的责任,以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二者责任的划分及划分依据如下:各核算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多样,除了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外,还有向上级申请的专项拨款、补助收入,以及行政事业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这些资金来源等是否真实、合法合规,会计核算中心不能清楚判断。所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财务收入的合规合法性由各核算单位负责。至于会计事项核算的正确与否,则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而财务支出的合规合法性以及相关票据的真伪由二者共同负责。只有明确了责任,出现问题时双方才不会互相推委;只有了明确责任,双方才会更加严于律己,以杜绝虚假经济业务的发生。
3.财政监督不可松懈。首先,财政部门应联系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统一、有效、合理的开支范围和费用报销标准,进一步规范各核算单位的财务,以便于审核和控制,实现有效的监督职能。比如业务招待费,可采取明确部分具有共性的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如实行与公用经费比例挂钩),再结合特殊事项特殊处理。而对超比例、超标准、超范围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则实行严格审核。其次,建议对专项资金实行“单位确认、据实列报、单独核算、专款结算”的办法,不但有效防范了专款不能专用行为的发生,也充分考虑了各单位向上级争取资金的真实意图和需要,同时还有效化解了会计集中核算过程中的财政风险。财政相关部门也应采取实地抽查、定期汇报等办法继续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
4.在财政收入方面,应继续清理整顿各核算单位银行账户,加大对设立小金库、账外账、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平时,核算中心仅凭报账会计报送的缴款回单、收费票据入账是远远不够的,这样不能保证所有收费都已开具票据,都已上解缴存。核算中心应当根据各核算单位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间建立收费档案,适时追踪,发现其收入骤然减少就要查明原因,让核算单位作出合理说明。还有,财政部门要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来提高核算单位对财政收入组织的积极性。
5.各核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与核算中心进行账物核对。各核算单位可采用计算机软件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如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卡片登记簿、卡片变动登记簿等,健全固定资产领用、报废和清查盘点制度等。报账会计要及时将固定资产的出售、调拨、报损报废等情况报送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账务处理,还要定期将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余额与单位财产保管员进行对账,落实财产清查,定期摸清家底,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核算中心也要督促各核算单位加强财产物资管理,防止单位实物管理与会计核算的脱节,做到账实相符,可有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最后,会计集中核算还要注意与财政其他方面改革相协调、相配合。只有这样不断完善会计监督机制,加大会计监督力度,会计集中核算制才能更加顺利发展,为国库集中支付制的实施构筑一个更加广阔的工作平台。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西山多种经营管理局 刘丽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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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2-01-08 09:58:09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2029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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