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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征收制度问题与建议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1-12-07浏览:2313下载234次收藏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今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经济已经上了一个新的发展台阶,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为满足现代工业、城市化需要,大量的集体土地被征为国有建设用地,这不仅是我国经济建设过程中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发展的必经之路;可在土地现有征地制度还不完善的今天,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却没有得到较好的保障,各地也涌现了很多因征地问题而引起的不和谐事件。据资料显示,近年来,随着政府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等案件的增加,土地纠纷已经成为农民上访的头号焦点,占社会上访总量的大,其中尤以征地补偿上访为最,成为诱发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引发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到了忽视。  

    在对我国征地的制度、补偿制度等进行剖析后,结合专业知识思考和完善我国征地制度的方案,为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出谋献策。  

一、征地制度的相关概述:  

   (一)土地征收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并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它是发生在国家和农村集体之间的土地所有权的转移。  

   (二)土地征收特征:  

1、征收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特定性。征收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征收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而被征地单位只能是农民集体。征收土地是一种行政行为,其征收主体是国家,征地是政府的专有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行使征地权。土地征收的客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征收客体只能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征收土地行为的公共目的性。公共目的是征收土地的前提条件,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必须为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建设事业的需要,否则即构成违法行为。这里所讲的“公共利益需要”或“国家建设需要”,可分两个层次理解,一是国家建设需要或者公共利益需要,如国防建设、市政建设、能源运输、水利事业等;二是广义的国家建设需要,即指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综合国力提升的建设等。  

3、土地征收的强制性。土地征收并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征收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和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  

4、土地征收的有偿性。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农民补偿;  

5、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为了保障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透明性,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征地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土地征收补偿与安置  

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从而以根本法的形式奠定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该条第六款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04年国土资源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用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使他们的长远生计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对被征地农民视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农业生产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分红安置、异地移民安置,从而拓宽了安置途径但这只是规范性文件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制度在近年来,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及完善。但是,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建设不断扩张及农村生活水平提高、农民的权益意识不断进步的背景下,已经无法根本解决所引发的征地矛盾,各地在频频出现因征地而引发的不和谐事件。下面,来浅析一下,我国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清晰:  

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土地征收,是国家取得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种特殊方式,其核心在于土地的取得具有强制性,并不以土地所有人的同意为前提。因此,国家土地征收权如,不受到限制,将严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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