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治理三堵”案件取证指导意见
办理“治理三堵”案件取证指导意见
“三堵”即堵门、堵路、堵工地,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处罚。
办理此类案件取证的重点是要证明三点,一是确定聚众,就是指在为首分子的纠集下,3人以上的多人实施犯罪行为。二是确定首要分子,除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外,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中,还要确定其他积极参加者。三是确定后果,包括财产损失、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办理此类案件的有利因素是参与的人员多、围观的人员多、持续时间较长,便于寻找证人,嫌疑人供述容易形成相互印证;不利因素一是除参与人员外,证人流动性大,如果现场不注意收集证言或不固定证人身份,事后寻找证人则比较困难,在办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中显得尤其突出;二是现场的不可逆性,决定了现场情况如果不及时固定,事后将无法再现,所以,要十分及时的获取并固定某些现场证据。
一、取证要求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案对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取证有共同点。一是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是是指在聚众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者是指在聚众犯罪活动中,虽非首要分子,但积极参与犯罪活动,行动特别卖力、情节比较严重的犯罪分子。都要求是年满16周岁,对自己的行为有辨别能力并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确认犯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对案件办理是十分重要,确认的证据不足,案件办理会虎头蛇尾。二是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意图通过聚众犯罪活动给有关单位和领导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无理要求,或发泄自己的不满情绪。以上几个罪名的犯罪客体虽然各不相同,但都很直接,容易确认,不再赘述。
下面,针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定罪的客观方面的取证要求分别进行陈述。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的证据有:1、被扰乱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的单位的主体证明,如法人代码证、营业制造等。2、证明犯罪嫌疑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证据,即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所持续的时间。主要有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事的人员、周边目击者、录音录像资料等证人证言来证明持续的时间、无法工作的情节。3、证明犯罪嫌疑人聚众实施暴力性扰乱的证据。主要有单位工作人员、前来办事的人员、其他目击者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强行冲砸的现场录像、现场勘查记录;被殴打人员的陈述和人体损伤鉴定;财产损失鉴定;被强行扣留人员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4、如果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是非暴力性扰乱行为,则需获取被哄闹、纠缠、辱骂人员的陈述及相关证人证言;通道被强行封闭的照片或录像、场所被强占的照片、录像和证人证言。5、确认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录音录像或照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犯罪嫌疑人和违法嫌疑人的口供。6、扣押的标语、横幅及举持横幅人员的供述。除了案件发生后收集的证据外,有条件的可以调取内部监控录像资料。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行为的证据有:1、被冲击的国家机关的法人代码证书,如果是若干个国家机关在一起办公,则需收集多个代码证书。2、犯罪嫌疑人冲击国家机关的手段有堵塞国家机关大门和院内,静坐示威;摇旗呐喊、蓄意哄闹;强占或毁坏办公场所和设施;切断通讯联系、封锁出入口等,证明这一犯罪事实的证据主要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言、围观者的证言、冲击国家机关的现场录音录像和照片、现场勘查记录、现场民警的证言等。3、勘查相关场所并扣押静坐示威、摇旗、封锁出入口、切断通讯联系的作案工具。4、被毁坏的财物照片和价值鉴定。5、犯罪情节严重的证据。除前述证据外,要收集国家机关无法进行的证据,主要收集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言、单位证明、办事人员的证言、围观人员的证言,以证明无法工作持续的时间。6、确认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录音录像资料、辨认笔录等。7、扣押的标语、横幅及举持横幅人员的供述。除了案件发生后收集的证据外,有条件的可以调取外部和内部监控录像资料。
(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
办理“治理三堵”案件取证指导意见
本文2011-12-05 10:22:01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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