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探索及思考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近年来我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实体经济的增长迅速,非公有制企业的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从目前情况来,非公有制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绝大多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如何有效的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
现结合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的情况实际,现就加快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以下思考意见。
一、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政策定位:住房公积金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住房保障措施是以“单位补一点,个人出一点,国家免一点”的方式解决个人住房消费问题;主要政策保障目标群体是:在保障所有职工的基础上,适度倾向于为中低收入人群服务;保障标准是:基本住房(自住住房)需求。其筹资基础是以单位强制资助,国家给予免税优惠为核心支柱;运作特点是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低存低贷”的准金融模式。普惠性、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等是其最为明显的特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筹集方式完全采用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但其资金运作又有着住房金融的存贷款运作特点。
据统计,2009年,全区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14.95万人,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仍较低,其中一半以上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分布在三资、私营、民营和个体企业,不为劳务派遣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也较普遍,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后勤人员和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劳务派遣员工缴存率也很低,而所有这些职工恰恰是上有老下有小、收入低负担重、最需要住房保障和扶持的困难群体;对这些职工如住房公积金缴存缺失,严重威胁到政府政策的初衷,威胁住房保障事业、城镇住房建设,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
一是住房公积金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如果不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不足以担当全社会住房保障的重任,其保障功能受到较大局限,这无疑违反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因此,我们应把着眼点放在扩大归集面上,积极拓展在数量众多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才有生命力,住房公积金事业才能进一步兴旺发展。
二是推动依法行政,保证政府公信力真正实现的内在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不按时足额缴存的,条例作了明确的处理规定。因此,积极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体现国家政策法规的严肃性,是实现依法行政的要求。
三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重要基础。非公有制企业从业人员普遍工资收入低、住房条件差,由于没有建立住房住房公积金制度,因而就不能享受低存低贷和互助功能的优惠政策。长此以往,这部分职工家庭买不起住房,新的住房困难户不断产生,由此会增加政府负担,影响社会稳定。
四是做大做强非公有制企业的重要环节。一些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防止人才“跳槽”,采取了虚发奖金、拖欠工资等消极办法,人为的增加了企业与职工的矛盾。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改善企业与职工关系,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吸引和留住人才。同时,为非公有制企业树立了依法运作的形象,提高竞争力。
二、目前非公有制企业难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原因。
存在的问题多数为:执行偏差、政策设计不到位、管理松散、法制乏力等问题。
(一)政策设计存在缺限。
一是法规可操作性不强。《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具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权力,但没有出台具体化的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对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具体行政执法权限没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导致住房公积金中心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执法、给予行政处罚时经常遭遇各种各样的阻碍。
二是法规强制性不足。住房公积金中心是《条例》明确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主体,但《条例》所规定的行政执法手段却很单一,缺乏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或审查权,比如检查财务账簿、审查冻结账户、划拨相关资金等权限,使得住房公积金中心面对违反《条例》规定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各种违反《条例》的行为感到力不从心,甚至束手无策。
三是职工诉求渠道不通畅。《条例》中只提到职工有权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但对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或不按期、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侵权行为,没有规定职工维权的司法救济渠道,使住房公积金纠纷解决途径不明朗、不畅通。
四是按目前管理体制,中心作为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力虚弱。(1)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单位定性造成其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不强。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各类单位和社会公众眼中的行政执法主体权威性不够,在遭遇执法阻碍时显得力不从心。(2)现行的运行机制,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社会影响力不够。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营运等往往是住房公积金中心一个部门进行,工作力度不够。(3)住房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检查权力缺失,使其无法依据客观实际对违法单位作出具体的处罚措施并有效实施。一是住房公积金中心不能像财政、审计等部门那样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财务帐薄和银行账户进行查(审)阅。二是住房公积金中心从目前的管理手段上,还无法全面掌握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具体在岗职工人数、月工资标准以及单位经营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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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11-07 11:40:16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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