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的思考
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国家“三农”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强农惠农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大量呈现,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尤为突出。2004年6月18日,浙江省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浙江武义县后陈村诞生,迈出了浙江省建立村民监督组织的第一步。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背景
我国的改革开放是以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序幕的。为适应这一新生产方式,村民自治作为一项重大政治制度与管理方式以立法的方式得到了国家认可,并在广大农村全面实施。从1988年开始试行(1998年则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算起,村民自治已经近二十年了。村民自治,概括说来即是由村民通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方式来自主决策本村重大事务,促进村庄发展,实现村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
然而,现在村民自治的最重要问题却是后三个民主环节的缺失,使得整个村级民主成为一种“半拉子民主”。在这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被人为割裂了,由于事实上绝大多数村庄不存在真正的民主监督,使得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成为一句空话,往往是村里重大事务都由村长或村支书等少数人说了算。由此导致,当前在绝大多数村庄,实质性民主监督是有名无实。现行村级组织体系的制度规定不尽完善,对村级公共权力的设置缺少科学配,村民自发监督难以实现。
近年来,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每年查处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55%以上,受理反映信访举报占信访总量的7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从制度上构造民主监督体系,成为完善村民自治的紧迫任务。现实困境“逼迫”下,浙江各地率先加大了对村级民主监督的探索和建设。2004年6月18日,浙江省第一个“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浙江武义县后陈村诞生,该村村民代表、原老上访户张舍南通过村民代表直选脱颖而出,成为引人注目的第一任“监委会主任”,也迈出了浙江省建立村民监督组织的第一步。到2010年上半年,浙江省3万多个行政村,村村建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领导、决策、执行、监督四权分离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基本形成,实践证明这是完善村级民主自治制度行之有效的创举。浙江省纪委常委张伟斌认为,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抓住了完善基层民主的“命门”——民主选举后监督缺位、乏力的问题,改变了村“两委”主要领导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状况,使村民监督从“有名无实”变成“有名有实”。
二、村务监督委员会主要权利与职责
根据今年8月份《浙江省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文件精神,村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村级各项收支、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村务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等村级组织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三)主动收集并认真受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及时向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依法依规对村务活动进行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向村干部和村民了解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掌握村务的决策和管理执行情况;
(二)质询权。对村务事项和村干部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村干部作出解释;
(三)审核权。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四)建议权。围绕村务事项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对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可建议提请村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协助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的意义
在现阶段我国农村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很有必要,也非常及时。它必将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新农村建设、以及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成为民主监督的平台。村务监督委员会通过事前参与决策、事中积极参加、事后及时公开的机制,把监督渗透到村级事务管理的方方面面,使村干部处处受到群众监督,让监督更加全面有力。
1、变单一理财为全面过问。过去村务公开往往局限于财务公开,在监委会建立后,村务监督由单纯的财务监管向全面村务监管延伸,主要涵括监督政策落实、监督村务决策、监督村务执行、监督村务公开、监督村财务、监督村集体资产、监督村集体资源、监督村便民服务室运行、监督项目建设和征地拆迁、监督村干部勤政廉政及工作作风,极大地扩大了监督范围。
2、变事后盘点为全程跟踪。过去的村务监督,往往是时候监督,事前、事中监督基本上是空白。监委会建立后,将过去的时候盘点变为全程跟踪:事前介入(列席村两委会议,参与决策)——事中跟踪(参与决策执行过程)——事后检查(审查督促财务收支、资产处置等)。
3、变同体监督为异体监督。过去,村两委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村务监管没有规范的管理和指导。监委会建立后,把村务管理和监督权分离,形成了村务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村三委”新型村级治理机制,对村两委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由了制度支撑,实现了同体监督向异体监督的转变。
4、变兼职监督为专职监督。过去,尽管有村民监督小组组长、村纪检员等监督人员,大多是村两委会成员,没有专职,监督作用有限。监委会建立起来后,突破两委会的束缚,成为独立的专职监督人员,有利于监督职能的发挥。2009年,浙江省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反映农村党员干部信访举报17647件(次),较上年同比下降6.71%,全省农村党员违法违纪案件增幅同比下降5.69%。
(二)成为民主决策的桥梁。社情包含民意,民意是最重要的社情,做好反映社情民意工作,有利于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监委会成员既是监督员,又是信息员、宣传员,是群众反映民意的窗口,传达政策决策的扩音器,构成了村级民主决策的桥梁。一是反映村情民意。群众乐意将“心里话”说给监委会听,监委会成为了群众表达民意的发言人,掌握着第一手民意信息,能使决策兼顾公平、主持公道。二是列席决策会议。监委会作为单独的机构,虽然不具备决定权,但可以列席村两委会议,了解具体决策产生的依据、背景、实施过程等。三是宣传解释决定。当村两委决定的事项不被部分村民所理解时,监委会的职能还包括主持公道,解释疑惑,通过宣传解释,使得村民心悦诚服地接受正确的决定。
(三)成为民主管理的岗哨。村务监督委员会参与民主管理,就像站在十字路口的岗哨,大家守规矩相安无事,有谁违规它就出面纠错,力求做到小问题解决不出村,早防不上告。一是化解村民矛盾,减少基层上访。村务管理无法回避人情的浸渗,村官的腐败,村民的积怨,随意突破村规民约的底线,酿成了日后难以调和的激烈冲突。有
关于进一步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作用的思考
本文2011-10-31 21:06:19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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