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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1-10-28浏览:2986下载294次收藏

  为做好2012年全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筹资工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一步推动我乡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转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卫发〔2011〕547号)、市卫生局、民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普卫〔2011〕160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景政办发〔2011〕2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有效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逐步解决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目标和任务

  认真总结我乡开展新农合工作以来的筹资经验,继续在全乡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合制度。按照上级要求,2012年新农合筹资工作要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切实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这一惠民政策,我乡2012年度新农合任务数为19422人,参合率达93%。

三、参合对象

(一)参加新农合的对象必须是农村居民(含外出打工、经商、上学、人户分离的农村居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户籍所在地参加新农合。

  (二)失地农民、外出务工农民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三)农垦系统、林场、各类开发区的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禁止超范围参加新农合,避免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

  四、筹资原则与标准

  (一)筹资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以户为单位,鼓励农村居民全员参加合作医疗。

  (二)筹资标准

  2012年筹资标准为250元/人,其中,个人缴纳50元,各级财政补助200元。

  五、筹资方式

  (一)农村居民个人筹资

  根据自愿原则,由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参合居民进行登记造册、收费,并开具“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款收据”。乡卫生院要把所筹资金在7日内缴入县合管办新农合收入账户。

  (二)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筹资

  经乡民政事务管理所核准后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优抚对象的参合个人缴费,由乡民政事务管理所按筹资标准代缴。

  (三)人口计生部门资助对象筹资

  经乡计生站核准后的独生子女父母、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生育两个女孩且采取绝育的夫妻参合个人缴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承担,具体承担比例按照新农合财政补助政策执行。具体补助标准未出台前按照“先收后退”原则,先向个人收取参合费,具体标准政策出台后退还个人参合费,以保证筹资工作的顺利开展。

  已符合民政部门资助对象的,并得到全额资助的计生资助对象以民政资助为准,不再重复享受。民政事务管理所和计生站对资助对象进行核准确认,做到不重不漏,并将确认资助对象花名册于11月15日前报乡合管办。

  六、筹资时间

   2011年10月至12月31日。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加强对新农合筹资工作的领导,将2012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作为年内一项重要工作任务予以落实,xx乡成立了新农合筹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 张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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