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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缺失及其改革思考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1-10-24浏览:2679下载176次收藏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念、利益格局、思想观念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缺失分析  

(一)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有待完善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目前我县共人民调解组织917个,其中村(居)级调解委员会896个,社区调解委员会2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3个,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7个,联合调委会1个,调解小组9520个,共有各级调解员3210名,基本形成了镇、村、组三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调解网络。乡镇人民调解组织依托司法行政部门并已逐步走向规范,但仍有少数村(居)委会虽已建立调解组织,却常年没有调解过矛盾纠纷,没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  

(二)调解员素质偏低,调解员队伍老化  

乡镇人民调解组织成员一般由司法所、综治办的工作人员兼任,文化素质较好,虽说具有较好的调解技能,但由于并非全部是专业对口,故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成员一般由村(居)民委员会的干部或由一些德高望重、有一定群众基础的人员担任,但有相当部分人员因年龄结构偏大,缺乏相应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调解技能,不能规范地书写调解文书,或者说根本不会写调解文书,可能达成调解协议但不会书写只能以“口头协议”的方式结案。就拿我县来说,3120名调解员中,60岁以上的375名,占总数的12%,50-60岁的1124名,占36%;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656名,占21%;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998,占32%。年龄结构明显偏老,文化水平明显偏低。  

(三)调解方法缺乏创新  

传统的调解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然后调解委员会调查,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再组织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并监督当事人履行协议,最后是回访。当今,社会矛盾呈复杂化、多样化、群体化发展,仅依靠以上的调解方式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如发生群体性纠纷,当事人一般不会主动申请调解,那么,调解委员会应主动调解,同时,依靠调解组织一方的力量是不行的,需要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参与调解。就拿我县经开区来说,由于园区内有大小企业100多家,征地拆迁纠纷、劳资纠纷、企业合同纠纷、产权纠纷,商标纠纷时有发生,依靠传统的调解手法,已很难妥善处理,有时一例纠纷,要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的能力协作才能圆满解决,因此,为保证园区的正常发展,只能根据需要灵活处理。但由于调解队伍存在上述原因,遇有纠纷,若各调解机构一味死守传统的方法方式,不能灵活变通,必将导致调解范围不是很广,群众的信任度不高,工作被动。  

(四)人民调解经费不到位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委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由于种种原因,县、镇两级财政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业务指导培训、表彰经费和补助、补贴经费十分有限,而村级基本不存在财政来源,调解经费从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解决只能说是空中楼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职能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力度,加上调解员误工补贴得不到兑现,或普遍偏低,严重挫伤了调解员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他们只能靠着对调解工作的责任心,对社会稳定工作的责任心,对人民群众的责任心去工作,靠一股精神力量去工作,长此以往,爬山涉水,磨嘴皮,流汗水,还要垫费用,难免信心下降,工作热情减退。  

(五)相关部门缺乏有效的衔接  

人民调解从当事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到回访,相关部门的衔接非常重要,特别是在调查与调解阶段。我县某司法所曾接手这样一个案子:某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原破产的国有企业与所有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劳动法》,职工可获得经济补偿,此补偿金确已以存折的方式委托承担原破产国有企业财产的现有单位发放,其中有一职工可获经济补偿金10700元,他多次找到现有单位索要存折,却被拒绝,理由是这一职工在原破产企业破产的最后一个月没有来上班(其实原单位破产期间停产停工是经常的事)已被所谓除名,不予发放,这一职工找到调解委员会,调委会工作人员与该单位联系,调查取证,并说明该单位无权扣留原破产单位职工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该单位发放经济补偿金,该单位一直不予配合,找到县劳动局,劳动局执法大队不予理睬,进行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国有企业改制,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找到法院,法院以此案系劳动纠纷,应先进行仲裁之后,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为由拒绝受理。本来简单的一起侵权案变得复杂,相关部门推来推去,使劳动者的权益无人维护。因此,加强调解职能,创新调解机制,扩大调解领域,实现调解与仲裁、审判等制度的对接,是我国调解制度改革的方向。  

二、人民调解制度缺失原因分析  

(一)有关人民调解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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