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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践行“以当事人为本”的新理念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11-09-30浏览:2123下载191次收藏

我国古代历来就有“人本”和“人贵”的思想,主张珍视人的存在和人的价值。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以人为本”作为新时代“人本”思想的延续,既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又反映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而科学发展观是当前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指导思想,那么,在司法领域,学习实践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就成为我们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必须做好、做细、做活的一  项指导性原则。在司法领域,怎样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如何用“以人为本”的理念来指导审判实践呢?对此,我们提出了“以当事人为本”的新理念。  

“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是新时期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科学分析、科学决策的产物,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生动体现,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反应了人民群众的心声,体现了新时期司法理念在司法运用中的深化。对于人民法院积极贯彻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切实加强和改进自身建设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以当事人为本”的科学内涵  

“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是党的群众路线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司法民主、人民当家做主的具体举措,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在法院工作中,“以当事人为本”就是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整个审判流程中,不论在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公正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自觉的接受当事人的有效监督,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以满足当事人日益提高的司法需求。在基层人民法院,最直接、最广泛地面对群众、服务群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法院工作的切入点,关爱民生、保障民利、维护民权,不但要让当事人切身体会到法律的严肃与公正,还要使其感受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院为其提供的一系列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途径举措,努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司法需求,切实做到以当事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生动的反映了检验法院工作成效的标准已不再是判了多少案子、上诉、改判、发回率是多少等硬性的数字指标,而是更多的注重是否真正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是否当事人得到了平等对待,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否得到统一、当事人是否普遍感受到了司法公正等感性的“情感指标”。在司法活动中,只有真正的达到这些“情感指标”,以公平、公正、为民的态度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投入工作,才能为人民群众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司法职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二、树立“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依据  

   (一)宪政  

宪政,是人类文明的共同财富,是现在文明的标志之一。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宪政恐怕是人类所知道的实现一定程度法治的唯一途径”,所以,一切法治理念和法律制度的构建都要以符合宪政为根本条件,“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正是建立在宪政基础上的司法理念,宪政是其最根本的依据。其中,人民主权思想和人权保障思想是“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思想源头。  

1、人民主权思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决定了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构都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实质上人民是国家权力最终意义上的所有者。而我国的司法机关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最根本的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正是人民主权思想的体现。  

2、人权保障思想  

保障人权是宪政的首要和终极价值目标。司法机关,被誉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根本任务就在于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非法侵害。人权保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衡量一国司法活动是否文明、科学、民主的标准。“以当事人为本”理念的运行,意味着对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视程度,使司法活动能更充分的体现民意,促使更多民众深刻领会法律精神,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权得到充分保障。  

(二)宪法依据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为“以当事人为本”理念提供了原则性宪法依据,其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该条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便是这一宪法原则在司法领域的要求和体现。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通过管理与国家和社会有关的各项事务来行使其权力,这其中便包含司法事务。司法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机关的权力同样来源于人民,应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代表了广义上的“人民”,我们的各项司法活动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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