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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产生、特点、作用

栏目:理论文章发布:2011-09-06浏览:2136下载280次收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是邓小平理论体系中极具创新意义的组成部分,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发展。依据这一理论,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进行了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前无古人的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化的商品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具有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它是实现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三方面的基本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他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兴法律部门,在当前我国已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为改革目标模式的情况下,进一步探讨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中的作用及其与民法的关系,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产生,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从而出现了某种新的经济关系,而且这种经济关系已经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采用原有的   法律方法无法调整的结果。

在建国初期,我国社会经济运行完全照搬苏联模式,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对所有产品都统一实行计划管理,从采购、生产到销售,全部按照国家计划进行,市场在经济运行中起不到任何作用。

在1979年实行改革开发方政策以后,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不再束缚经济的运行,而是积极的鼓励和发展市场经济。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发挥的作用与日俱增,原有的社会经济模式被打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证市场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又要克服市场本身的不足,国家要在宏观上对市场进行调整和干预,这样,我国的经济法就顺应时代的发展,产生并迅速的发展起来了。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核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发展,我国的经济法理论研究也不断走向深入,特别是关于经济法的核心问题的研究相当活跃。一些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经济法的核心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其中,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经济合同法说、计划法说、企业法说、宏观调控法说和竞争法说。

(1)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和核心,建立充分而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是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关键。有效竞争是能够实现的资源配置的最佳方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应是一种有效竞争,它以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企业自由为条件,以平等、公平和有序为标志[17].任何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对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过度压制和经济优势以及竞争自由的滥用,均会造成对有效竞争的破坏。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和国家干预的基础、方式虽然各不相同,但其功能、作用和目的却是一致的,均是为了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使稀缺的经济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社会资源效用最大化和社会成本最低化。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市场主体以意思自治为基础,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展开公平有效的竞争。然而由于市场交易过程中机会主义的存在和竞争导致垄断的极大可能性,致使完全的市场调节对自由竞争形成扼制而导致市场机制的失败。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干预,其目的是为弥补市场的缺陷,恢复经济主体间的有效竞争。

  (3)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就其范围和力度而言,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情况:第一、干预不足,指国家对社会经济干预的力度不够,不能有效克服和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无法管制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经济优势和竞争自由的滥用;第二、干预过度,这种干预限制了市场主体充分发展的合理空间,国家权力过度干预市场,形成对市场主体自由意志的限制,从而最终导致了对公平竞争的扼制;第三、干预适度,指国家干预既能充分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又能保证市场主体的自由发展和有效竞争,即真正实现了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有机结合。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干预既不是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而应有其合理性与正当性。

判断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即其适度性,我们不能从国家干预本身得出结论,而应从其作用的对象和目的进行分析。如前所述,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目的均是为了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使稀缺的社会经济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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