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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实施意见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1-08-08浏览:2374下载279次收藏

关于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  

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意见  

  

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重点企业,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济源市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济办文〔2011〕21号)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目前我市正处于自查自纠阶段。自查自纠是集中开展煤炭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环节,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扎实推进,现将有关意见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自查自纠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坚持依纪依法办事,坚持自查与整改并举,坚持自查自纠与查办案件相结合。通过深入开展自查自纠,使广大干部职工得到深刻的教育,违规违纪行为得到纠正,涉煤(非煤矿山)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迅速传达,领会文件精神。各单位要在全市会议后,迅速将会议精神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做好汇报,并结合济办文〔2011〕21号文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具体研究和部署此项工作的落实。要结合单位实际,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详细、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的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领导小组名单、工作方案、工作台账要于5月10日前报专项治理办公室(第1行政区2号楼2409室,联系电话6835755)。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1、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违规投资入股煤矿或者以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投资入股的问题进行认真自查。存在违规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于6月30日前主动向省纪委监察厅执法室报告并自觉纠正。存在投资入股非煤矿山、小柳叶煤问题的,直接向市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填写附表1-2)。  

2、各有关镇要针对本辖区、市直单位要根据职责范围,对所有的煤矿、非煤矿山和煤炭经营企业的名称、地点、开采(运销)能力、注册资金和股东构成等基本情况进行一次详细的摸底调查(附表3-5),并深入进行自查。  

3、各有关镇和市直单位要对所有偷采盗采柳叶煤的数量、地点、盗采人员成分、现有管理机构、组织等基本情况和现状进行一次详细的摸底调查(附表6),对打击偷采盗采柳叶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国土、安监、各有关镇政府要认真组织研究如何有效打击非法盗采柳叶煤现象,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拉网式检查,摸清底数,找准问题。  

4、2009年1月1日以来所有审批、煤炭(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征收和使用资金、执法执纪等基本情况,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违规实施煤炭(非煤矿山)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违规征收和使用涉嫌资金、违规执法执纪等五个方面的问题:  

①审批情况:重点是煤炭(非煤矿山)资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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