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做好自侦案件批捕程序改革的思考
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简称《规定》),对检察机关内部办案机制依法作出了适当的调整,这是我国逮捕程序的一项重大改革,对强化自侦案件的法律监督,规范逮捕环节的执法行为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对案件侦办人员和其他各项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迎接新的挑战,基层检察院可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统一思想认识 服从司法改革
跨入21世纪,和谐民主文明的国际新秩序正在建立。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也出现了一些同民主法治不相适应的问题。当前以捕代侦、超期羁押、个别冤假错案的出现以及改革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捕、控三权集于一身的呼声,给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此,检察机关在侦捕分离、捕诉分离、主办检察官和程序中立性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其中《规定》就是一项探索成果,它规范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加强了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同时优化了检察权的配置,加强了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并强化了检察内部一体化,保障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也符合社会各界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要求,这项改革是我国法治进步的标志事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基层检察院应积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规定》,尽快掌握其具体内容、理论依据和操作要求,通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更新执法观念,从而达到不走样、不变通地执行《规定》,全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服从司法改革。
二、创新工作方法 提高办案质量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此,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必须是在无法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才适用,并要与其人身危害性及罪行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同时被逮捕人必须判徒刑以上刑罚,决不允许以采取逮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获取口供。因而基层检察院自侦部门应创新工作方法,自觉
基层检察院做好自侦案件批捕程序改革的思考
本文2011-07-19 15:17:24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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