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初查是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之前的一个重要阶段。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智能化、多样性、隐蔽性的增强,加之程序法对侦查工作的要求趋于超前,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越来越大。初查,作为职务犯罪立案侦查前的初步调查活动,其工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案件查办的成败。在职务犯罪日益复杂的今天,初查制度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作用。
一、建立初查制度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采取“初查”制度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1、案件特殊属性决定初查的必要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模式一般是由事到人,而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模式往往是由人到事。当前,由于职务犯罪手段的隐蔽性、智能性和复杂性,加之举报线索多数出自举报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只有借助初查程序对大量的举报线索进行筛选和过滤,从中找出有价值的犯罪线索,才能避免无的放矢、打击不力、浪费司法资源的被动局面。
2、案件主体决定初查的必要性。检察机关负责查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其主体一般负责、主管或者经手某些公务性工作,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检察机关不只是承担打击犯罪的职能,而且也承担保护因举报失实的被举报人合法权益,本着对案件事实负责的理念、本着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负责的态度,对受理的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认真初查确认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标准意义重大。同时,“初查”制度对稳定区域大局,服务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形象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3、“十二小时”规定决定初查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丰富的社会阅历、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和较高的文化水平,作案也往往手段隐秘、高明。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和职务犯罪特点,如果不通过初查程序,在法律规定的12小时内很难攻克讯问对象。因此,初查制度的存在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4、不立案答复制度决定初查的必要性。《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如果不经过初查,仅凭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和办案人员的主观臆断就做出不立案决定,在答复署名举报人不仅难以让人信服,也不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检察机关在答复署名举报人时,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并附随大量的书证材料和证人证言,这一切都取决于初查制度。
二、初查制度的现实困境
1、初查对办案效能的制约。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来看,侦查的起点是立案,只有在立案以后的侦查取证手段才能得到刑事诉讼法的保障。初查制度内容上对侦查的前置与形式上无法被合法化的矛盾,是初查现实困境之一。
2、初查的权利保障缺陷。初查手段同其他侦查手段一样,对公民权
对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本文2011-07-19 11:16:07发表“调研报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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