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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司法警察 服务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思考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1-07-19浏览:2972下载276次收藏

      近年来,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通过看守、押解等具体履职方式服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有效地保障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证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了各类办案安全事故,确保了侦查权的顺利实施,为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做出了贡献。但是,当前司法警察在服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还存在多方面的不足。应当进一步规范司法警察履职,不断增强履职的效果,更好地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具有重要作用。

      一、当前司法警察服务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中的不足

      一是传统的理念习惯的做法,阻碍了服务的开展。司法警察作为检察建制的时间起步较晚,在办案实践中的大规模运用则更迟。受传统观念和办案习惯的影响,基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敏感性,办案人员身负办案和安全保卫双重职责已成平常,潜意识中把司法警察当作“外人”,不习惯也不愿意让司法警察参与临场办案的安全保障,认为妨碍侦查,特别是讯问策略和手段的使用,作用不大,甚至增大了人力成本。办案工作中确实发生了一些安全事故,但所占比例极其微小,只有由于身份的原因,负面的涟漪被人为地夸大了,而其本身不具有普遍性。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职能被人为地边缘化,没有参与办案,不能发挥作用,或者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二是职责的错位岗位的混淆,影响了服务的运行。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中,检察官是办案的主体,司法警察是安全保障的主体,检察官统一指挥协调司法警察的安全保障工作,但基于法律监督的共同职责,司法警察对检察官的侦查行为又负有内部的监督制约职责。有的检察官以主导者的身份自居,拒绝监督,对司法警察在办案进程中涉及安全事务的建议不予理睬。还有的基层院司法警察没有实行编队管理,或者仅有一个牌子和守住这个牌子的一个人,警力配置不足,形成用警不能;还有的司法警察被分散到各业务或综合部门“打杂”,一旦用警则临时从各部门召回组合,效果可想而知。

      三是参与的有限履职的被动,妨碍了服务的效果。当前,司法警察服务侦查工作中呈现出协作内容的单一性,有的仅仅参与其中个别环节,比如仅仅参与看管,不参与押解、搜查,或者仅仅是承担了送达任务等,不愿意将更多的安全保障和侦查事务交由司法警察办理,形成忙闲不均。另一方面,当前司法警察在履职过程的呈现出单向性,司法警察对整个案情不了解,进展不了解,尤其是对被调查人、嫌疑人、关键证人的情况不了解,办案人员以案件“保密”为由,对司法警察是“招之即来,挥之即去”,使司法警察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职,履职过程中下一分钟的进程心中没底,导致了司法警察履职与侦查进程的脱节,进展脱节,形成被动履职,盲目履职和履职质量不高,严重地挫伤了司法警察在检警协作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

      四是队伍的素质不高、装备差,妨碍了服务的质量。在人员构成上来看,从高检院开始提过多年的分类管理并未真正实行,现职中大多数司法警察是因为在检察官法实施后无法解决身份的无赖选择,数量上严重不足,离高检院8-12%的编制要求有很大距离,根本无法组成承担任务的建制单位,要履职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从业务技能方面来看,由于是半路出家,基础差,业务知识薄弱,再学习的激情不高,培训也是应急和补课式,培训的内容范围窄,深度不够,普遍的限于简单的体能及擒拿格斗等技能培训,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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