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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11-07-19浏览:2064下载263次收藏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按照罗食药安办(2011)4号文件精神,万安镇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万安镇“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整治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深入开展“瘦

肉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违

法犯罪行为,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健全协调机制,强化全程

监管,促进全县畜牧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整治任务和措施

(一)深入开展 “瘦肉精”源头整治。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办公室要加强对盐酸克仑特罗、沙丁胺醇等可能作为“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通监管,严格实施处方药管理制度,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并要制定和落实严禁生产、销售莱克多巴胺的办法,并依法进行清查。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万安镇派出所、万安镇畜牧兽医站等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普通化工企业、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要对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开展全面排查,严肃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的企业和黑窝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瘦肉精”销售活动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销售“瘦肉精”的行为,切断地下销售链条。镇派出所要根据相关部门提供和掌握的线索,对非法生产经营“瘦肉精”犯罪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二)深入开展养殖环节整治。镇畜牧兽医站要强化养殖

场(户)检查,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

品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建立活畜

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加强对养殖场(户)技术指导与

服务,提高其科学饲养水平;组织开展“瘦肉精”清缴行动,

对规定期限内主动上缴的养殖场(户)免予处罚;要会同镇派出所严厉打击在养殖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和自配料中添

加“瘦肉精”的行为。

(三)深入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镇畜牧兽医站要会同城管工商所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相关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活畜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含“瘦肉精”的活畜,要监督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实施无害化处理;镇畜牧兽医站要会同镇派出所严厉打击活畜收购贩运经纪人兜售“瘦肉精”和收购贩运“瘦肉精”检测不合格活畜的违法行为。

(四)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镇畜牧兽医站要严格检查屠宰企业有关“瘦肉精”检测合格记录凭证,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监督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镇畜牧兽医站要会同镇派出所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

(五)深入开展加工环节整治。镇派出所严厉打击使用含“瘦肉精”的猪肉等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一经查实,即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生产许可证。城管工商所要加强巡查,深入开展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严防含“瘦肉精”的肉制品流入市场。

(六)深入开展销售、餐饮环节整治。城管工商所、镇畜牧兽医站要加大市场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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