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之下的刑法解释观
摘要 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如果法律没有法官详细阐释和说明其真正的含义和作用,它就是一纸空文。刑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在刑法研究和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具有必要性和重要性。本文通过对法律解释的分析,阐释了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的刑法解释观。
关键词罪刑法定 刑法解释 解释目的
作者简介:盛文超,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16-02
法律贵在适用,法律的适用需要解释,马克思说过:“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民法曾长期占据着法学基础的地位,法学家也主要以民法为法解释学的对象。在传统的大陆法系中,民法就是法解释学,以至于人们谈论法解释学时,无不从民法解释学开始豍。法解释学十分落后,在我国尤其明显。在体制方面,忽视立法解释,排斥法官适用解释,过于依赖最高司法解释,制约了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提高,也产生了“法院立法”的法理矛盾。在研究方面。只在技术层面徘徊,未达到理论深度,没有形成完整的刑法解释学说,来指导司法实践。甚至在观念方面,有人还认为对刑法进行解释有悖“罪行法定原则”。
一、刑法解释之必要
刑法解释分为两个侧面,一个形式侧面,一个实质侧面。形式侧面是指四个方面:(1)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2)禁止类推原则。(3)法不朔及既往。(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它在于刑事司法行为,而不考虑行为本身在个案中的合理性,这一点与形式法治相似。罪行法定的形式侧面在于统一规范而使人的行为一致,注重法律条文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所追求的是秩序的价值。罪行法定的实质侧面源于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追求实质上的公正。这种公正是多样的且具体的,无法以法规确定,只能在个案中体现出来。因此,刑法的价值就像“天平”,秩序和公正各在一端,秩序和公正的平衡靠刑罚权的发动来维持豎。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秩序并不意味着公正,这两种价值并不总是一致的,且时有矛盾之处。由于法律的抽象行和滞后性,在丰富、具体的个案之中,依照绝对的罪行法定加以适用,时常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发生法律的异化。或者是法律无法对新产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扩大法律的漏洞,虽维护了稳定、秩序却牺牲了公正。由此,我们看出,对刑法的解释就是要在刑法这架“天平”上寻找一个秩序和公正的平衡点。
二、刑法解释观——罪刑法定之下刑法解释的目标
刑法的解释,必须有观念的指导,所以解释刑法,需要树立正确的解释观。确保刑法解释结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一)两种刑法解释观
在刑法解释乃至法律解释方面,存在着两种主流的解释观,即主观解释理论和客观解释理论。
1.主观解释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思,解释结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在于是否准确的表达了立法者当时的意愿,即立法者历史上的看法、目的和价值观。豏依据在于:(1)立法活动是一种立法者的意思行为,立法者通过立法活动表达自己对刑法价值的理解。(2)贯彻以立法者的主观意思为解释之目标可以提高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立法和司法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实现秩序和正义,为了保证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从而提高行为的自觉性,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就必须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并保证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结果的统一。(3)法律解释以探求立法者的意思为目标,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
关键词罪刑法定 刑法解释 解释目的
作者简介:盛文超,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干警,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016-02
法律贵在适用,法律的适用需要解释,马克思说过:“法官的责任就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民法曾长期占据着法学基础的地位,法学家也主要以民法为法解释学的对象。在传统的大陆法系中,民法就是法解释学,以至于人们谈论法解释学时,无不从民法解释学开始豍。法解释学十分落后,在我国尤其明显。在体制方面,忽视立法解释,排斥法官适用解释,过于依赖最高司法解释,制约了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提高,也产生了“法院立法”的法理矛盾。在研究方面。只在技术层面徘徊,未达到理论深度,没有形成完整的刑法解释学说,来指导司法实践。甚至在观念方面,有人还认为对刑法进行解释有悖“罪行法定原则”。
一、刑法解释之必要
刑法解释分为两个侧面,一个形式侧面,一个实质侧面。形式侧面是指四个方面:(1)文法主义,排斥习惯法。(2)禁止类推原则。(3)法不朔及既往。(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它在于刑事司法行为,而不考虑行为本身在个案中的合理性,这一点与形式法治相似。罪行法定的形式侧面在于统一规范而使人的行为一致,注重法律条文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所追求的是秩序的价值。罪行法定的实质侧面源于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追求实质上的公正。这种公正是多样的且具体的,无法以法规确定,只能在个案中体现出来。因此,刑法的价值就像“天平”,秩序和公正各在一端,秩序和公正的平衡靠刑罚权的发动来维持豎。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秩序并不意味着公正,这两种价值并不总是一致的,且时有矛盾之处。由于法律的抽象行和滞后性,在丰富、具体的个案之中,依照绝对的罪行法定加以适用,时常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发生法律的异化。或者是法律无法对新产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扩大法律的漏洞,虽维护了稳定、秩序却牺牲了公正。由此,我们看出,对刑法的解释就是要在刑法这架“天平”上寻找一个秩序和公正的平衡点。
二、刑法解释观——罪刑法定之下刑法解释的目标
刑法的解释,必须有观念的指导,所以解释刑法,需要树立正确的解释观。确保刑法解释结论的正确性和有效性。
(一)两种刑法解释观
在刑法解释乃至法律解释方面,存在着两种主流的解释观,即主观解释理论和客观解释理论。
1.主观解释理论,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在于探寻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意思,解释结论正确与否的标准在于是否准确的表达了立法者当时的意愿,即立法者历史上的看法、目的和价值观。豏依据在于:(1)立法活动是一种立法者的意思行为,立法者通过立法活动表达自己对刑法价值的理解。(2)贯彻以立法者的主观意思为解释之目标可以提高法的稳定性和统一性。立法和司法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就是在社会中实现秩序和正义,为了保证行为后果的可预测性,从而提高行为的自觉性,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就必须使法律具有稳定性,并保证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结果的统一。(3)法律解释以探求立法者的意思为目标,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人民民主,
罪刑法定之下的刑法解释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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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7-04 20:54:52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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