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办理股权质押应关注的几个法律问题
股权质押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因其具有容易变现、流动性较强等优势,其在融资方面的优势越发显现出来,但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质押的办理规定较多,为防止因为未按相关法律规定操作而影响质权的有效设立,本文就其中几个法律问题予以解读。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应由公司其他半数以上股东出具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78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接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时,我行应要求拟出质股权所属公司出具股东同意以相关股权设定质押担保的股东会决议,避免股权出质行为因违反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而无效。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应当注意其流通性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限制较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审慎对待下列情形下的股份的质押:
(1)对于记名股票的出质,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记名股票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因此,上述期间不能以股份质押,否则将因不能办理登记导致质权不生效;
(2)如果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发起人不得用其股份出质,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用于出质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并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用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
由于上述第(2)、(3)款项下的股份处于限制流通状态,此二类股份是否可以出质
股权质押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本文2011-07-01 17:56:30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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