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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领儿童外出不尽责,儿童溺水身亡应赔偿

栏目:指导讲话发布:2011-05-31浏览:2765下载176次收藏

带领儿童外出不尽责,儿童溺水身亡应赔偿  

教学目标:1、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简单了解我国的法律。

教学过程:

一、 实案简介

    带领儿童外出玩耍不尽监护职责,造成儿童溺水身亡,被告人翟付文、周**被河南省郾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父母二万余元。

    翟**、周**(两人系恋爱关系)和原告翟*海、王**夫妇关系较好。去年7月18日下午,翟*海外出干活,王**在家炸油条。因人手不够,王**就叫来翟**、周**帮忙。当晚8时左右,油条炸完,天已擦黑,翟**、周**说天气热,到村外凉快一下。此时,王**11岁的儿子翟*召拿个汽车内胎也要一起去,王**说了一声“快去快回”表示同意。翟**、周**、翟*召三人一起向村东走去。在距村 500米 处有一河沟,由于连续几天下雨,沟内水位升高,水流湍急。三人走到沟旁,翟**、周**两人下到沟里洗澡,翟*召在距两人二十多米的地方等候。过了一会儿,翟**、周**发现翟*召不见了,急忙上岸寻找,当发现翟*召放在岸边的汽车内胎和衣服时,顿感情形不好,翟**跳到水中寻找,但没有找到,翟**便让周**在原地继续寻找,自己回村叫人。几分钟后,翟*海夫妻与部分村民赶到河沟边,并跳入水中打捞,终将翟永召捞了出来,但翟*召已停止了呼吸。

二、律师点评

    法院审理认为,翟*召系未成年人,在翟*召要求与翟**、周**一起出去时,翟**、周**并没有拒绝,而是三人一同出村乘凉,此行为应视为翟**、周**已接受了王**的委托监护,但翟**、周**未能尽到监护责任,造成翟*召溺水身亡,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系翟*召的法定监护人,当翟*召拿着汽车内胎外出时,应当预料到翟*召晚上洗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对其予以阻止或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但王**疏忽大意,放任其行为,对造成翟*召死亡的后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该院遂判决:被告翟**、周**各赔偿原告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慰抚金等)的40%,即10800元,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其余20%的损失由原告自负。

带领儿童外出不尽责,儿童溺水身亡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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