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队伍素质,维护法律尊严,树立良好形象,严格依法行政,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为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包括派驻检疫员)和动物卫生监督员。乡(镇)畜牧兽医站设防疫员,市动物检疫站设检疫员,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设监督员。
第二条 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动物防疫、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执法人员。防疫员是经市牧业管理局统一考核、考试合格颁证的,具体为动物实施免疫的工作人员,按照计划免疫项目为动物实施免疫,其行为为政府行为;动物检疫员是为动物及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人员;监督员是对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市牧业管理局是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的主管部门。
动物防疫员由乡(镇)畜牧站提名,报市动物疫病控制中心审核,经考试合格由市牧业管理局发证,并任用(聘用);检疫员、监督员分别由动检站、监督所提名,由市牧业管理局审核批准,按《动物防疫法》规定程序颁证。
第四条 动物防疫员职责:
(一)负责畜禽饲养情况的登记、统计。
(二)按动物防疫计划为辖区内的动物实施免疫,建立动物免疫档案,为动物疫病追溯系统输入数据,猪、牛、羊、鹿佩带免疫标识。
(三)负责辖区内的动物疫情监测。
(四)负责做好《动物防疫法》、《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动物检疫员职责:
(一)按照检疫程序,依法对辖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及运载车辆实施检疫、消毒;按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收取检疫、消毒费。
(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加封检疫标识或加盖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实施对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车辆、工具的消毒,并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四)检疫中发现疫情,要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五)对违反《动物防疫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有权给予批评和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报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处理。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内的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冷藏、流通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情况的监督,可采取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抽检,化验、查阅资料、询问和查证等方式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动物防疫、检疫人员执行《动物防疫法》、《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辖区内的动物诊疗单位和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及动物产品加工、贮存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
(四)负责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依法对动物饲养、经营、动物屠宰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贮藏等经营活动违法案件的查处。
(六)负责动物疫情监督和疫情处理。
第七条 动物防检疫监督工作人员工作基本要求:
(一) 防疫员要熟读疫苗使用说明书,严格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适时对动物按防疫计划实施免疫,猪、牛、羊佩带免疫标识;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坚持一畜一针,防止交叉感染;必须使用防疫背包,对疫苗实行冷链管理;认真填写免疫证明和免疫档案,调查动物饲养情况,做好统计,为动物疫病追溯体系做好基础工作。对从境外引进的种用、役用、乳用的动物进行免疫和建立免疫档案,做好辖区内的疫情监测。
(二)检疫员要按上岗时间准时上岗,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严格按照检疫操作规程实施检疫,为检疫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具
动物防检疫监督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本文2011-05-04 20:49:09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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