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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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定好位、收好税、带好队总体思路和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的“三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全面落实税收管理员的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工作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税务所和管理检查科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人员均为税收管理员,每个税收管理员承担若干户的税源管理责任。
第三条 各税源管理单位原则上按区域(或行业)划分征管责任区管理范围,实行“重点税源专业化、一般税源精细化、零散税源规范化”分类分级管理,对每一征管责任区设定主管人、协管人、监管人,把管户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税收管理员。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对辖区内纳税人进行巡查巡管时,应根据工作安排制订《税源巡查工作计划》(附件1),报所长(管理科室科长)批准后实施。在巡查巡管中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并填写《税源巡查巡管记录反馈单》(附件2)及时反馈。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对综合治税部门转来的涉税信息进行处理和反馈。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及时采集录入税源管理信息,登记税源管理台帐。采集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完整,电子档案与纸质资料必须一致。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企业日常管理
第七条 设立及变更登记管理。税收管理员接到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后应进行实地调查,并自接到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后5日内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附录信息和税种登记信息。
设立登记调查: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报情况及《发票领购簿》票种核定情况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进行调查。
变更登记调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实地调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法人代表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核实其身份。
第八条 减免税认定管理。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提报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后,3日内实地调查核实,对企业基本情况、帐务核算情况、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是否单独记帐、分别核算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转审批部门。
第九条 催报催缴。征期最后2日内,税收管理员应对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提醒,提醒纳税人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征期结束次日起5日内,对未按法定期限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逐户制作《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文书并销号,督促其办理申报纳税事宜,并对其进行相应处罚。在限改期满次日起3日内,制作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并送达销号;纳税人未改正的,提请转入强制执行;对确属失踪的纳税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2日内传递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 非正常户管理。税收管理员对失踪的纳税人提出非正常户认定申请,填写《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转税务登记管理岗据以办理非正常户认定手续。在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税收管理员每月实地查看不少于2次,三个月后方可停止核查;发现纳税人失踪后又继续经营的,报基层税务机关审批后,制作《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当月内予以处罚后,纳入正常户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管理。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三个月以上的,税收管理员应进行实地核实,核实后作出税务登记证件失效认定。
第十一条 注销户管理。税收管理员在纳税人注销后,每月实地查看不少于2次,三个月后方可停止核查;发现纳税人继续经营的,报基层税务机关审批后,制作《税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处罚后,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 发票管理。税收管理员要对所辖纳税人宣传《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常性地对所辖纳税人的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等情况进行核查,督促其如实开具发票。通过巡管巡查,发现纳税人有发票违章行为,情节轻微的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或有偷税嫌疑的,填写《税源巡查巡管记录反馈单》,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每月定期监控纳税人货物流和资金流,对纳税人的发票领购、使用、取得、保管、缴销等情况开展日常性检查,逐月比对、分析,及时发现有无虚开、代开现象。
税收管理员接受《未按规定期限缴销发票提示单》等文书,对未按要求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催缴工作,防止纳税人领购发票失控。
税收管理员发现纳税人有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行为需要停止供应发票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传递停供(收缴)发票信息和办理发票停供(收缴)手续。
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负责税控装置的推广和使用,并对纳税人税控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巡查,每月巡查不少于2次,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及时下达《税务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规定进行处罚。税收管理员每月对安装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巡查巡管,填写《税控装置数据核对表》,与当月申报数据核对,发现问题的移交处理。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提出的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等涉税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层报审批。
第十六条 税源分析。税收管理员要充分利用采集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定期比较分析经济指标和税负增减变化情况,按月形成税源分析报告,逐级报告。重点税源企业应逐户分析,一般税源企业和其他纳税人按行业或按类分析。
第二节“双定户”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设立及变更登记管理。税收管理员接到纳税人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后应进行实地调查,并自接到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后5日内在征管系统中录入税务登记附录信息和微机定税基础信息。
设立登记调查: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填报情况及《发票领购簿》票种核定情况与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相符进行调查,同时进行税额核定信息调查,填制《个体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停业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在纳税人申请停业期间实地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查看是否真正停止经营。对违反规定假停业的纳税人,注明纳税人私自开业的时间,报基层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未达起征点资格认定管理。税收管理员收到纳税人的申请后,在2日内对纳税人进行调查,填写《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符合条件的,填写《达不到起征点纳税人认定审批表》,转审批部门。
对未达起征点户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巡查巡管不少于2次,达到起征点的及时转为正常纳税户。
第二十条 税收管理员每月结合第三方信息(国税、工商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提供的信息)及日常巡查巡管信息,与税收征管系统控管户数比对,发现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
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管理考核办法
本文2011-04-28 10:41:2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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