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局***分局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机关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参照其他单位的通行做法,经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乡(镇)国土所所有行政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局机关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以方便、快捷为工作要求,以服务全局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最终目的。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四条 车辆实行归口管理。
第五条 车辆日常管理
****主要负责纪检监察室、地质环境股正常业务用车,服务***副局长;*****负责地政地籍股、规划耕保股正常业务用车,协助监察、信访工作用车,服务***副局长;***主要负责办公室、土地利用审批股正常业务用车,服务***副局长;张希瑞(豫g-b3737)主要负责信访、监察股、监察大队行政执法用车;三乡(镇)国土所执法监察车辆主要用于本辖区六级巡查用车。
第六条 特殊情况如集体行动、重大会议时,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第七条 车辆出(市)境外,须提前半天报办公室备案,并开具(市)境外派车通知单。途中发生的费用经随车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核查、报销。
第三章 车辆保险管理第八条 局机关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办公室根据财政统保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管理
第九条 局机关车辆驾驶员隶属于办公室管理。未经办公室同意,车辆不得随意转由他人代为驾驶,特殊因素需要换人驾驶(如请假等),需经办公室同意,严禁无证人员驾驶和非专职驾驶员驾车。
第十条 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及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局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局领导批准。否则,途中发生一切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第五章 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本局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第十四条 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第十七条 车库和车
国土局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2011-04-27 12:21:32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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