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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

栏目:工作报告发布:2011-04-28浏览:2033下载172次收藏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六个方面系统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客观分析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困难,并就2011年全国法院的工作作出六项部署。《报告》坚持以事实说话,用数据实证,在谋篇布局上体现了四方面特点,在内容上呈现出十大亮点。   

一、四方面特点充分体现《报告》风格   

(一)主题鲜明,重点突出。《报告》以过去一年里,最高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所取得的新进步、新发展为主题,重点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监督地方各级法院在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继续推进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更加注重接受监督等方面获得的工作成绩。在整体上体现出了主题鲜明、重点突出、点面结合、内容翔实的特点,便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全面深入地了解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各级法院的工作。  

(二)体例新颖,条块分明。《报告》在总结回顾2010年各项工作时,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在结构和体例上大胆创新,以人民法院各项职能工作的功能属性为切入点,将立案、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执行等执法办案各项工作划分为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关注民生等三大块内容,体例新颖,逻辑紧密,结构清晰,条块分明,既紧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又凸显了人民法院工作特点。  

(三)内容丰富,客观全面。《报告》既全面反映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中央部署的三项重点工作,在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接受监督等方面取得的新进展,又对当前法院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作了客观总结。在此基础上,描绘了2011年的工作蓝图,进一步厘清了工作思路,明确了工作重点。总结成绩全面,分析问题客观,部署工作得力。  

(四)数据充分,语言平实。《报告》在一万字左右的篇幅内,使用了近百个统计数据,静态数据精确全面,动态对比客观真实,不邀功,不诿过,不掩饰,充分体现了《报告》求真务实、简明扼要的特点。《报告》不论是归纳成绩还是分析问题,均以平实的语言风格进行陈述,尽量减少使用较为晦涩的法言法语,并在附件中对相关用语作出解释说明,便于代表、委员审议和提出意见。   

   

二、十大亮点系统回顾2010年工作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法院在党的坚强领导和人大有力监督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的司法需求,努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依法惩治犯罪,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继续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牢牢抓住法院队伍建设的关键环节,进一步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更加注重接受监督,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大力加强司法应对,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依然繁重。全国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继续坚持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攻坚克难,圆满完成了全年审判执行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案件12086件,审结10626件;地方各级法院受理案件11700263件,审结、执结10999420件,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切实加大审判指导力度,妥善处理经济社会发展给人民法院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高度关注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积极应对审判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印发了《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当前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债权案件涉及对外担保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指导性文件。此外,为服务西部大开发战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多项措施加大对西部法院的支持力度,帮助其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为促进西藏、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分别召开全国法院对口支援西藏、新疆法院工作会议,制定《关于对口支援西藏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对口支援新疆法院工作的指导意见》,全面加强人才、业务、物质等援助工作。各高级人民法院也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指导辖区法院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如河北高院制定了《关于为全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法院依法保障支持、鼓励引导一切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江苏高院发布《为促进全省中小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要求全省各级法院为全省中小民营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司法环境;江西高院出台了《关于积极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就司法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出26条措施;宁夏高院下发《关于为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服务和保障第二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在宁夏顺利实施的23条措施等。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案件。全国各级法院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依法妥善处理在调结构、扩内需、促转变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更加注重平等保护各类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兼顾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些法院还为此出台专门的意见,如浙江高院出台了《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审理涉中小企业案件时,遵循平等保护原则,保障诉讼权益,完善便利诉讼机制,提振企业信心,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融资、证券、保险、票据、担保等金融纠纷案件578919件,同比上升11.63%;审结合同纠纷案件3239740件,同比上升2.71%;审结企业兼并、改制、破产、强制清算、股份转让等案件14694件,同比上升56.90%;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等案件12018件,同比上升2.83%;审结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案件20258件,同比上升0.83%。  

积极采取司法措施,妥善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青海玉树特大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害以及湖南、吉林、海南等地洪涝灾害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关于依法做好青海玉树地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通知》等指导意见,要求依法做好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期间审判工作,切实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受灾地区法院也分别采取措施,妥善应对自然灾害对法院工作产生的影响,如青海高院对玉树抗震救灾期间审判工作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广西高院就做好抗洪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下发紧急通知等。围绕办好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上海世博会司法保障的通知》、《关于切实为2010年广州亚运会提供良好司法保障的通知》,指导有关法院依法审理好相关案件,为重大活动的顺利举办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针对一段时间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恶性案件频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及时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安全的通知》,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安全的犯罪活动。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探索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审判、执行、信访工作中发现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  

(二)依法惩处刑事犯罪,有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全国各级法院切实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准确把握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积极应对刑事犯罪高发态势,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刑事案件审判工作,有力地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各类刑事犯罪。全国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依法严惩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禁赌禁毒、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等专项斗争,积极参与打击假发票、假币、走私、商业贿赂、证券期货犯罪等专项行动,依法严惩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犯罪,有效遏制严重刑事犯罪上升势头,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共审结各类刑事犯罪案件779641件,同比上升1.68%。其中,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89028件,同比上升2.55%;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30150件,同比上升20.50%;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184729件,同比上升2.46%;侵犯财产类犯罪294233件,同比下降6.3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152873件,同比上升14.39%;贪污、贿赂、渎职类犯罪27751件,同比上升7.10%。  

加大刑事审判监督指导力度,切实提高刑事审判水平。为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正确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应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批复》、《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关于人民法院深入推进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工作意见》、《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切实加强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刑事案件质量。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力维护良好社会管理秩序。各级法院在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少年法庭工作,加快少年司法审判制度改革,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制度和机构设置,推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案件审理、执行方式,积极探索完善圆桌审判、社会调查报告、轻罪犯罪记录消灭等新举措,促使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如上海法院全面推行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使未成年人司法权益的特殊保护从刑事扩大到民事、行政审判领域等。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各级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沟通,形成有效预防、矫治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合力。认真做好对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帮教工作,推动被判处缓管免人员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措施的落实。积极参与社区矫正的实践探索,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在教育改造罪犯、预防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积极参与互联网管理,高度重视信息时代网络技术对社会管理的影响,依法惩处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诈骗、网上盗窃、传播淫秽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应对网络、手机等新兴媒体给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的挑战。  

(三)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大力促进社会和谐  

一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新机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判决和调解两种基本方式,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了突出贡献。  

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积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充分考虑我国文化传统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确立为司法工作原则,制定《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指导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各级法院强化调解优先理念,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处理矛盾纠纷,着力构建覆盖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的调解机制。努力做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65.29%,同比上升3.31个百分点。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认真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尽量化解当事人恩怨,促进社会和谐。做好行政案件协调工作,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积极促成执行和解,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对不能调解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裁判,切实发挥调解和判决两种结案方式在化解矛盾中的作用。  

加强诉前调解工作,积极推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各级法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加快各地基层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室、诉调对接中心和“人民调解工作室”建设,进一步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以及其他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规范诉调对接工作,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分流案件、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如浙江高院通过与省司法厅联合召开“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发挥司法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在坚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各司其职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法律指导,与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促进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化解社会矛盾的良好局面。如福建高院推行选聘部分台胞与专业人士担任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员的措施,确保涉台案件审判顺利开展;四川高院与省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建立检调对接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推动建立法院、检察院协同调解、和解机制;广西高院与自治区司法厅共同签署文件,对律师参与诉讼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等工作做出全面规范。  

(四)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维护人民合法权益  

一年来,各级法院坚持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群众生活,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得到有力践行。  

依法做好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案件的审理工作,努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国各级法院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关切和期待,2010年共审结离婚、抚养、继承等婚姻家庭案件1428340件,同比上升3.45%;审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779340件,同比上升22.71%;审结涉“三农”案件238913件,同比上升3.02%,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更好地开展各类涉及民生案件的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等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大力加强司法便民利民工作,努力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全国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要求,大力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进一步完善“立案信访窗口”的基本功能和基础设施,建立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事公开、文明接待、岗位责任等制度,完善导诉咨询服务,改善硬件设施,规范法官接待行为和用语,努力为群众提供良好诉讼环境。为方便群众诉讼,一些案件较为集中地区的法院设立了专门法庭或合议庭,如辽宁沈阳中院设立了金融案件审判庭、江苏无锡中院成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福建全省各中院及部分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设立了“维护台商合法权益合议庭”、海南全省各级法院均设立了涉军案件合议庭等。为全面提高巡回审判质量,进一步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意见》,要求切实增强推广巡回审判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针对性,实现巡回审判的高质、高效。各级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深入农村及交通不便、人员稀少等偏远地区,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当庭调解、当庭结案,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为方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诉讼,各级法院大力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 693个新建审判法庭和600多个人民法庭配备了无障碍设施。此外,各级法院还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减免诉讼费9656.47万元,同比增加41.51%。  

着力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努力解决信访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最高人民法院派出12个合议庭和案件复查组,帮助地方法院开展工作。各级法院一手抓积案化解,一手抓案件质量,注重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2010年共接待信访1066687人次,同比下降21.43%。依法做好再审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指南》,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申请再审权。加强申诉审查工作,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诉,依法提起再审;对申诉无理的,做好服判息诉工作。  

(五)努力提高行政审判和国家赔偿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坚持强化审判管理,狠抓执法办案,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大诉权保障力度,确保行政案件审判质量,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维护赔偿申请人合法权益。  

着力保护行政相对人诉权,进一步畅通行政诉讼受理渠道。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各级法院行政庭加强与立案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就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包括受案范围、变通环节、简化程序、审理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各高院选择行政审判力量较强和行政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法院进行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进一步保障和方便了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取得了较好成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进一步畅通了上述案件的受理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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