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当前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灵魂工程,“三个至上”已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因此,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全面谋划法院工作,准确定位工作思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同时也是做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三个至上”的基本内涵及重大意义
“三个至上”是胡锦涛总书记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其内容丰富,内涵深刻。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一是要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司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观察、分析、解决司法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要进一步强化党的领导意识。积极主动地向党委汇报法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大情况,始终把法院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三是要自觉把法院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思考和谋划。胸怀大局、把握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使之体现在法院工作的每一个方面,落实到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地司法保障。
(二)坚持人民利益至上。一是要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增进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多从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安排工作、制定制度、落实措施,依法满足和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二是要认真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要认真审理好与民生相关的各类案件,依法惩处侵害人民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始终以维护人民权益作为审判、执行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诉讼,进一步强化文明司法,进一步落实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要结合实际,不断丰富各项司法为民举措,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到实处。三是要确保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这是在最本质和最核心的意义上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司法不公、司法不廉是对人民权益的最大损害。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审判权、执行权依法正确行使;要增强司法民主,落实司法公开,把司法工作始终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三)坚持宪法法律至上。一是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带头学法、守法,提高法律素养,养成法律思维习惯,弘扬法治精神,真正将法律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二是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不断提高司法活动的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制裁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彰显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注重通过司法活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促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和法律的良好氛围。三是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坚决抵制一切对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以“三个至上”作为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对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首先,“三个至上”指明了人民法院正确的政治方向。“三个至上”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坚持“三个至上”,决定了做好法院工作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深刻地回答了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工作应当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目标前进等重大问题。其次,“三个至上”指明了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三个至上”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人民性本质,决定了法院工作必须以服务人民为根本宗旨,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任务,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根本检验标准,从而深刻地回答了“为谁司法”的问题。第三,“三个至上”指明了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途径。当前,法院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对法院领导干部和广大干警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三个至上”既是重要的世界观,也是重要的方法论,体现了党的领导、群众路线、依法办事的统一。这为做好法院工作指明了根本途径,提供了正确的方法论,从而深刻地回答了“怎样司法”的问题。
二、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困惑与挑战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不断发展,司法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更加凸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政治氛围和制度环境越来越好,各级法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同时我们也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离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理想,离党和人民的新期望及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特别是与科学发展观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相比对,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适应。
(一)当前司法公信力不高削弱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近几年,我们殚精竭虑地抓审判、抓改革、抓队伍,不遗余力地追求司法公正,但司法权威依然不高,司法公信力依然不够,主要表现在:案件的息诉服判率总体上还不高,案结事不了,一些当事人随意指责法院判决不公,一些当事人“信访不信法”,涉诉信访、重信重访居高不下,折射出对司法的不信任;生效裁判的自动履行率很低,执行积案较多,折射出对司法的不遵从;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群众基础薄弱;每年人代会法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票比较低,折射出人大代表对司法公信力的忧虑和怀疑。造成这种被动局面和尴尬境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缺乏认同感,群众的评价与法院自我评价之间出现差距,一个根本点就是我们在司法理念、司法决策、司法实践、司法改革、法院队伍建设等方面,不能较好地适应更加注重维护人民权益的根本要求。表现在:一是我们的工作表现与公众的期望存在落差。极少数因违法审判、违法执行造成的错案,特别是法官队伍中的违法违纪现象,造成恶劣影响,直接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二是法官的整体素质与公众的期望存在差距。有些法官服务意识较差,更多想的是如何结案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不能真心诚意地去为群众解决问题;还有些法官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等等,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和误解,损害司法公信力。三是近年来有的司法改革措施与我们长期以来所遵循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群众路线存在冲突。有些法官司法理念出现偏差,片面强调“一步到庭”、“坐堂问案”;片面强调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法律事实重于客观事实;片面强调司法中立,不适当地加大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消极履行司法职责,满足不了老百姓打官司的热切期望。
(二)现有的审判方式不能完全适应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在过去提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影响下,一度时期出现了盲目照搬西方司法制度的设计模式和运作方式,过多强调与国际接轨的现象,法院进行了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诸如一步到庭,直接开庭,提高当庭裁判率,并作为指标考核;实行合议庭负责制,还权于合议庭,还权于法官,减少院庭长过问案件和审委会讨论案件;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加大当事人举证责任,减少和限制法官调查取证,限制法官庭前庭后工作,让当事人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法官的判决尽可能出在法庭。前些年这些改革在各地开展得紧锣密鼓,同时也反映出司法西方模式化的危险倾向,其弊端表现在:一是忽视了“两便原则”,即方便群众,方便诉讼。法庭在很大程度上成为法官、律师、当事人进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诉讼技巧的竞技场,而非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所,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审判方式是为社会中上层、强势群体设置的,而不是为大多数基本群众和社会弱势群体设置的。二是忽视了法院追求的法律公正与人民群众渴望期盼的客观公正、社会公正的一致性。审判工作的根本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法院的公正观要融合于社会的公正观,法官践行司法公正的具体目标,是为了达到或接近客观公正的终极目标,而这种审判方式往往如同机器生产产品似的得出判决结果,拉大了法律公正与客观公正、法院公正与社会公正的距离,形成很大的反差。三是忽视了法、理、情的统一。片面强调法律技术,司法过于机械化,不领会法律精神,不注重社情民意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本文2011-03-29 15:52:03发表“总结讲话”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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