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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商事审判的做法与经验

栏目:经验信息发布:2011-02-09浏览:2480下载254次收藏

坚持“两个统一” 强化能动司法 科学破解人口第一大县商事审判难题   
——xx县法院商事审判的做法与经验  

 xx县古称沈子国,地处豫皖结合部,素有“一步跨两省,鸡鸣听六县”之说。县域面积1818平方公里,人口210万,是全国人口最多的农业大县,同时又是我省连接豫东边界的社会经济发展窗口和南货北进的桥梁和纽带,周边市、县的人流、物流、资金流相对集中。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冲突激烈化的特点,商事纠纷逐年增多。近年来,我院在县委的领导下,在省高院、市中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商事审判全局,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目标,强化能动司法,突出矛盾化解,探索出了一条经济欠发达地区通过商事审判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新路子。  

2008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1587件,审结1383件;2008年、2009年结案率分别为97.8%、97.7%;2010年在县委抽调我院42人4个多月集中服务人口与计生工作、抽调20人服务其他中心工作的情况下,依然咬紧牙关坚持均衡结案,目前综合结案率87.15%。其中调解568件、撤诉418件,调撤率71.29%;判决397件,其中上诉70件,上诉率17.63%;二审改判4件、发回重审3件,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分别为5.7%、4.29 %。解决争议标的数额1.45亿元,审判质量和审判效率有明显提高。实现了“调撤多,判决少;服判多,上诉少;息诉多,上访少”的可喜目标,为和谐xx、平安xx建设及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坚持服务大局,推进能动司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一是高度重视对涉及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促进国企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顺利进行。坚持稳定、规范、效益并重,积极慎重审理破产案件,把维护好职工权益放在首位,严格破产程序,规范破产行为,公平保护各利害关系主体的权益。在审理企业改制和公司纠纷案件中,注意引导和规范国企改制行为,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平等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注重工作方法,坚持提前介入,主动为破产企业提供破产程序和疑难问题上的法律服务,确保企业实现无震荡破产。2008年4月集中受理企业破产案件12件。目前,6个企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通过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在国有资产收储的基础上,推动县有关方面对职工的“两险一金”采取政府兜底,使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双重保护,确保了国有企业改制的平稳进行。如我院审理的xx县机械一厂和xx县淀粉厂破产案。两企业均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建立的,曾为我县经济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共有职工654名,其中离退休职工比例很大,占24%,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矛盾较为集中,在审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纠纷。对此,我院组织资深法官多次深入两企业内部,会同管理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多方听取意见,指导管理人积极追索企业债权,依法及时作出裁定,收回破产财产,详细制定和公布企业财产变现和分配方案,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优先拨付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企业职工的拥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是注重依法保护多元主体活力。尊重行业组织的章程和商业惯例,灵活处理商品房抵押贷款、租赁养殖、拖欠货款、小商品市场买卖等群体性纠纷案件。三年间共审结这类纠纷96件。在审理中,我们注重平衡各方面利益,及时消除不稳定因素,努力提高调解成功率,防止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辖区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经济安全。如我们审理的某银行诉12户以房产作抵押贷款的案件。该银行以12户借款人拖延还款为由,主张对未到期合同予以解除,由银行收回房屋。我们在审查时发现,这些借款人多数所欠款额不大且不属恶意拖欠,而其所抵押的房产价值却大大高于担保债权。如果直接判决解除合同,但对借款人不公平,社会效果也差。因此,我们在审理前一方面对借款人明理释法,帮其分析利弊,另一方面提醒银行关注此案的社会效果和判决后的执行压力,建议将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改为主张还贷,从而,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还款协议,银行也主动撤诉。又如我院2008年审理的原告张杰等24名小商品经营户与被告银泉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泉公司)商品房买合同纠纷案。被告因法定代表人改变,将所属房屋重复出售,造成该24名原告得不到房屋而引起纠纷。一些人采取过激行动,围攻法院、县政府、县委办公场所,堵截县委领导车辆,扬言进京赴省上访,矛盾一触即发。我院受理此案后,立即与县公安部门配合,责令银泉公司的一名股东立即退出骗收的购房款,然后组织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采取化整为零,找各个当事人座谈、家访,动员他们领取退款,并解除购房合同,自愿撤回起诉。将这起轰动xx的群体纠纷平安化解,受到党委、政府和群众一致好评。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识到,商事调解最终寻求的不是调解率的高低,而是要在调解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处理案件,切切实实地做到案结事了。  

二、坚持为民司法,妥处涉农纠纷,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由于我院所辖系全国第一农业大县,涉农纠纷所占比例很大且呈群体性特点,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商品房预售、环境污染等涉及群体利益的领域,群体性纠纷大量增加,审理结果也往往与社会稳定休戚相关。鉴于此,我院加强与当地党委、政府、基层组织的协调配合,坚持运用多元化调解机制,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和社会效果,三年共妥善化解涉农商事纠纷253件,其中62%以调撤方式解决。  

一是完善立案“绿色通道”。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简化立案手续,对经济确有困难主体简化减、缓、免交诉讼费审批手续,确保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2008年以来,先后为79名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277336.26元。  

二是实行风险告知制度。针对许多当事人法律素质不高,参加诉讼能力差的特点,我院加大商事审判释明权的行使力度,在案件受理和送达时实行“六项风险释明”制度。即对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清楚、诉讼请求不当、举证责任不明、证据不充分、拟制自认和适用法律等六个方面强化诉讼指导。由主审法官在开庭前深入了解当事人的诉讼成因,明确双方争议焦点,因势利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之以法,尽量减轻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促成当事人的和解。三年来,通过风险提示,当事人主动决定不起诉或要求采取其他救济途径解决问题的达192件,减少涉诉群众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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