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党组织创先争优党建基础工作探讨
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社会组织逐渐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承担着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法律等各种服务职能,发挥着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日益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的一支重要力量。社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要求,社会组织党组织作为党的基层组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开展活动范围之列,而且也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社会组织既不是行政事业机关,也不是企业单位,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民间团体和民间组织机构,普遍具有组织结构松散性、组织机构不稳定性的特点,其党建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笔者认为,要在社会组织党组织中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首要的必须弄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理顺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把社会组织党建基础工作抓扎实,方能不让社会组织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流于形式。
目前,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各级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的努力下,虽然已具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是与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相比,个人认为还有一定的差距,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组织党员数量不少,但社会组织内独立建党组织的不多,党员日常管理存在缺憾;二是社会组织隶属关系及党员组织关系复杂,社会组织党组织管理体制没有理顺,主体责任不够明确,社会组织内独立组建党组织存在难度;三是社会组织常设机构规模偏小,且挂靠的居多,缺少固定活动场所,创先争优活动中规范“五个基本”的难度较大。针对这些薄弱环节,个人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理顺隶属关系,明确社会组织党建责任主体。按照《党章》规定,党组织只能是上下级关系才能领导与被领导,下级服从上级,民政部门只是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主要职能是办理和监督其合法登记、按章程和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和党组织与民政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民政部门有协助工作的义务,但不能作为责任主体。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社会团体党组织原则上隶属于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建议社会组织党建应按照行业、属地的不同,实行对口、属地、挂靠、指定管理和“属地管理为主、行业管理为辅”的管理体制。对村、乡镇所辖范围内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由属地村(如村级柑桔、茶叶、用水协会等)或乡镇党组织(如乡镇改制服务中心、专业协会等)负责组建、领导和管理。对一些政策性、专业性强,并由县直相关业务部门主管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由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负责组建、领导和管理。对一些行业特点不明显、无明确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党组织,根据属地管理情况
社会组织党组织创先争优党建基础工作探讨
本文2011-01-21 15:52:05发表“征文作品”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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