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对法律监督的意义
科学发展观对法律监督的意义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就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它是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总结我国社会发展经验和国外发展经验,为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也是顺应世界发展潮流,并在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科学发展观,关键是要抓发展,聚精会神搞建设,不断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增强综合国力,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社会的发展必须遵重科学,各项事业的发展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经济的增长不能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和牺牲子孙后代利益为代价进行发展。
科学发展观是制定法律监督具体法律制度的指针。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在我们的具体执法当中就要以人文关怀,化解社会矛盾为落脚点,促进社会和谐;我们的法律监督机制也要适应现实的科学发展,法律监督才有生命力,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现在搞的检察司法体制改革,更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进行深度研究改革那些不适合的法律制度,确立适合我国科学发展的法律监督制度。实践证明,科学的法律监督制度对社会的发展是一种强大的推动力,它能有效保障各项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安居乐业;反之就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目前开展的三项重点工作建设正是科学发展观在司法领域的体系。因此,只有求真务实,坚持科学发展发展,依靠人民,认识发展规律,把握规律,按照科学的规律进行谋划,法律监督工作就能发挥更多更好的服务社会发展的功能。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对法律监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科学发展观对法律监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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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11-01-17 11:55:17发表“理论文章”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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