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收征管现状的探索与思考
内容摘要 从税制改革以来,涉及农产品增值税政策经历了几次调整,特别是2002年提高进项抵扣率后,对农产品初加工业发展更如一剂催化剂,但新政策出台也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成效如何,怎样管理,现在讨论的很多,褒贬不一。就笔者理解而言,这些政策的出台的初衷是一项积极的惠农政策,也是支持“三农”健康发展,夯实税基,培值税源的一项长远措施,笔者在基层管理企业工作多年,这里结合目前征管现状谈谈我个人理解和浅见。
关键词 农副产品 税收 现状 思考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减轻农业生产者的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该项政策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现行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进项税额的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多少,而且收购发票基本上都是由收购企业自己填开,这就有可能给收购企业利用虚开手段增加进项抵扣税额进行偷税创造了条件,因而在我们日常具体的税收执法中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税收管理问题。
一、现状分析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和留抵税额现象严重
就目前永善县国家税务局征管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现状情况分析,我局现管理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主要有5户,其中涉及纳税的4户,现在将钻取该4户企业近3年的数据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甲企业 单位:元
年度
2007年度
2008年度
2009年度
项目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金额
2092835
2602
98877
2990890
0
145163
4636832
2075
52450
备注
含其他
销售
乙企业 单位:元
年度
2007年度
2008年度
2009年度
项目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金额
796460
0
83526
2153529
2071
79732
6003982
3288
106128
备注
含其他
销售
丙企业 单位:元
年 度
2007年度
2008年度
2009年度
项目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金额
4711615
113134
126666
5668265
28319
443490
6455319
37623
120451
备注
含其他销售
含其他
销售
含其他
销售
丁企业 单位:元
年度
2007年度
2008年度
2009年度
项目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销售
额
已缴
税款
留抵
税额
金额
4767026
0
212260
5372899
0
407074
5014643
0
418068
备注
从上述表中四个企业三年度的情况看:1.销售额均是几百万元;2.缴税金额为0的居多,即使有缴税金额都是微乎其微,并几乎都含有其他销售行为;3.留抵税额几乎都是几万到几十万,且有的企业留抵税额在逐年增加。
简单追述:1、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终目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也从 “惠农”政策与资金方面都在扶持企业,而从上述四表中简单反映企业利润甚微,但同时也表明其销售额的逐年扩大,留抵税额的大幅度增加,这是否表明企业无生存的余地?2、政府“惠农”政策中的各项资金普通百姓是否得到了真正的实惠?3、税务机关征收成本是否太高?
(二)一般纳税人 “三率”测算异常,评估结果正常
1、“三率”测算情况
评估人员根据一般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对某a、b企业2009年1-12月征管资料和涉税相关信息采集、对比和测算分析。
a企业
项目
销售变动率
企业税负率
税负差异率
正常值
0.5
5.16
-0.3~0.3
评估值
1.78
0.55
-0.89
备注
异常
异常
异常
b企业
项目
销售变动率
企业税负率
税负差异率
正常值
0.5
5.16
-0.3~0.3
评估值
0.55
0.44
-0.91
备注
异常
异常
异常
说明:①销售变动率=(本年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销售额)/上年同期销售额*100%。②企业税负率=连续12个月累计应纳税额/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100%。③税负差异率=(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100%。
2、评估情况
对a、b企业进行评估来看,成本回收率正常,行业之间购进原材料存在相互竞价,收购成本高,生产设备落后,企业技术含量低,精粉较少,尾粉较重,从而造成企业利润低,“三率”异常。
(三)管理难度异常加大
1.收购对象不易区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可计算抵扣,即符合《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可计算抵扣。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具体明确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农业生产单位不难区分,但在日常管理中“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有时就不易区分,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工企业在收购中难于区分对方是否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加工企业收购的是货物,但货物是否为出售者所产一般不会去核实,即使核实出售者也没有什么证明可现场提供,至于是否真实更不知道。在收购中农产品也较少单家独户向厂家出售,因为量少交给厂家要支付上下车、运费不划算,而一般几家合伙租车出售。强调“自产农产品”只规范了加工企业的收购行为,而对出售方证明所售产品为自产目前税收法律及其它法律中还没有这方面的强制规定
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收征管现状的探索与思考
本文2011-01-14 16:51:41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85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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