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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栏目:工作计划发布:2010-12-09浏览:3029下载255次收藏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相关科室:  

近年来,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和上级部门有关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文件要求,按照公开、公正、依法的征收原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取得较好成绩。工作中还存在着个别单位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足额入库,甚至未入库,或未按规定直接入国库、一些有银行账户的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入库和个别单位未建立征收台账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征收,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  

(一)强化征收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第150号令和省政府第13号令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强化措施,明确责任,从严计征,做到应收尽收。对适用计算征收的矿种,不得实行定额征收。  

(二)加强核查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要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矿山企业年检等管理环节结合起来,加强对采矿权人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核查管理。矿山企业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同时,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已采出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量、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提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申报表。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核报表并在申报表上签字盖章,必要时进入现场查证有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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