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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分公司公营车机务管理细则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10-12-07浏览:2295下载127次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提高车辆的工作效率,降低消耗,堵塞漏洞,根据总公司《机务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二条  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1、22车队技术员从事公营车辆技术档案管理。  

 2、车辆技术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好车辆登记卡,及时准确的记录车辆运行、保养、维修、季检、年检、技术等级评定以及油、胎、料等消耗情况。  

                   第三章  保养、维修管理   

    第三条  车辆的日常保养由当班驾驶人负责,做到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向车队技术员报告,车队机务管理人员应每月对车辆进行一次爱车例保检查,对达不到良好的车辆,主车驾驶人罚款100元,车队长督察不力,罚款50元,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良好的,主车驾驶人降至待岗学习,工资待遇为每月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发放。  

 第四条  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必须在分公司修理厂进行,特殊情况在异地维修需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同意擅自在外修车,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由此造成车辆损失由责任人全部赔偿。  

 第五条  车辆保养必须按定额里程(或时间)计划进行,二保间隔里程为1.5— 2万公里 ;发动机更换机油里程为1.2—1. 5万公里 ,特殊情况由技术员、车队长书面批准。严禁脱保、漏保、超定额里程和随意保养。  

 第六条  严格执行车辆报修制度  

 1、凡进厂保养、维修的车辆,须由驾驶人向车队技术员、车队长报告,凭车队开具保养、维修通知单到修理厂向车间技术员或班组长报修,驾驶人随车进厂。  

 2、修理厂接到报修后,如需扩大修理范围须由修理厂技术员鉴定并经车队技术员、车队长同意,开具补充报修单。若驾驶人员未报修或明知车况异常,未填报修车项目,造成运输误点,10分钟以内,罚款100元,20分钟以上罚款200元,并向车队书面检查。  

 3、严禁任何人利用车辆维修、保养向厂家索取钱物,一经发现,当事人一律予以下岗。  

4、车辆保养、维修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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