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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合同管理调研报告

栏目:调研报告发布:2010-12-01浏览:2997下载180次收藏
 合同是当事人从事经济交换的主要法律表现形式,作为一种有益于市场经济建立与运行的约束和保障机制。规范的市场经济从一定的程度上说就是法制的契约经济,诚实信用、平等自由、有效监管是合同法的灵魂。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第127条等条款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行为,负责监管处理”。特别是通过多年的实践创造和总结出来的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开发措施、程序、方法、途径和规范性文件,为这一条款的落实,为这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必将发挥重大的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的实施,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一、行政执法工作创造性的劳动是法律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也存在三个方面的层次:一是通过长期活跃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只有国家才有能力将社会、人民和历史对我国如何前进的希望和期求通过法律的形式用文字明确下来,并取得普遍的约束力。二是就普通百姓和企业及其他组织而言,他的行动或者它们是否遵守法律约定,必须首先通过他或它们自己的头脑思考然后才能决定取舍,而这一决定与国家对法律的执行程序的要求和力度有直接联系。三是法律产生的前提和基础不是凭空发生的,它是国家主导下大量的经济活动、司法行为、行政行为长期摩擦、碰对和协调并基本统一的成果。特别是在法律形成以后,这些经济活动、司法与行政行为还要继续为那些刚刚出生的法律的更加臻于完美和细化而努力。这种努力亦将成为新的法律产生的前提与基础 。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出现,其中众多条款追求平等自由的合同行为的准则,还需要日后经济活动的验证,还需要司法与行政执法行为保护。

  二、行政管理对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的可行性。

  根据《合同法》的第12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57号文件《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由于市场垄断行为一般体现为合同形式,因此反垄断行为等项工作中也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综合运用《合同法》第127条实施有效监管。

  三、工商行政管理在合同监督管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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